另一方面,巴東當地法院、檢察院以及警方在處理該案過程中的種種表現也顯示出明顯受到外力干預,甚至當地政府時不時出來放話,鄧玉嬌的委托律師一波三折背後有什麼玄機——在鄧玉嬌“自由”地回家之後,這些外力的干預是否會自動消失?
鄧玉嬌未來的命運又將如何,同樣也是一個難以預測的問題。該案判决前提之一有所謂“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既然鄧玉嬌沾了“精神病人”身份的光被免予處罰,那其今後的人生該怎樣背負這個標簽?
因此,沒有所謂“庶民的勝利”,也談不到“司法的進步”。鄧玉嬌案的現實意義僅僅是對官僚們(包括淫官)會有具體而震撼的警示意義:千萬別再亂來。
實質正義畢竟已讓關心鄧玉嬌案的人們得到了些許安慰,但中國的司法機構和制度能否繼續給“庶民”交出滿意的答卷,同樣需要兼顧程序正義。至於那些動不動就把人民和政府對立起來看問題的輿論、觀點和立場,同樣需要高度警惕。
中國要建設現代公共社會,不只是司法領域需要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