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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鵑改判 放誰一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31 09:53:41  


 
  對於黃光裕一方來說,要想在捍衛國美的爭奪戰中保持不敗,必須跨過幾道坎:一是資金的坎,即面對陳曉+貝恩一方股權稀釋行為,需要迅疾籌措資金增持足夠多的股份;二是值得信賴的辦事人員,而在此前的人事布局中,陳曉的“反目”讓黃光裕教訓慘重;三是在刑事訴訟的淤泥中尋找一點可能的希冀。綜合權衡而言,妻子杜鵑的重獲自由,能夠最大限度滿足上述條件。

  但問題是,根據此前的報道和有關法律事實,杜鵑的罪行並不輕,對她判罰3年半有期徒刑,不算很重的處罰。相對而言,二審對杜鵑的改判其實非常蹊蹺。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二審對一個人的刑期減判半年,是很罕見的。根據刑法規定,緩刑只適用於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二審將杜鵑從3年半改判為3年,本身就缺乏明確的說服力,它更多像是法院為了讓杜鵑滿足緩刑的條件而故意改判。所以,本案對杜鵑的改判有很重的人為“雕琢”痕跡。

  其次,根據刑法規定,緩刑的考驗期應在原判刑期以上。通常而言,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要想獲得緩刑待遇,一般是“判3緩4”甚至“判3緩5”,對杜鵑“判3緩3”,是比較罕見的判罰方式。

  第三,對於這次改判,法院並沒有明確說明事實根據和法定理由。如此行使自由裁量權,頗讓人看不明白。

  如果我們換個角度來看上述疑點,也許可以得出一種解釋:黃光裕案件影響極大,如果貿然改變對其本人的判罰,恐怕動靜太大。法官要想法既能幫助黃光裕,又不太招人耳目,將杜鵑改判,便下出了這麼一著棋。

  如果是這樣,那麼黃光裕案件雖然一直以來被認為是中國司法向不法商人開刀的經典案例,但背後其實依然未能免俗。有關決策者基於對國美的前途乃至由此引發的中國民企的秩序重構的思考,必須對黃光裕家族“法外開恩”。這事說得好聽一點,是經濟理性戰勝了法治理性,說白了,還是錢大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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