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稅收法律的缺失,導致稅收決定權和解釋權大都落在各級政府部門手中,房產稅就是這樣一個稅種。按照目前的稅收立法體系,其“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儘管這一過程可能會有座談會、聽證會等民主議程,但在行政權力主導以及自由裁量權很大的情況下,如何不流於形式是個很大的挑戰。
以這次重慶擬徵收的房產稅為例,截至目前,何時徵收、如何徵收仍然莫衷一是,企業和個人只能默默等待政府的最終裁決。最初的版本是徵收高端房產消費稅,其實,這不是房產稅的範疇,而且,消費稅也屬於中央稅種,地方政府徵收的動力也不大。2010年下半年以來,又傳出要在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框架下,恢復對個人自有住房徵收房產稅,但是按面積徵收還是按套數徵收,還是既按面積又按套數收,稅率如何定,仍然是個謎。據重慶商報12月中旬的報道,重慶市財政局官員表示,目前該稅種的具體內容仍是機密,不便對外界透露。
房產稅被賦予了太多意義,調控房價、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理清房地產稅收體系和調節收入分配等等,在這種背景下,開征房產稅需要各方充分的博弈,以明確房產稅的功能取向。但是,在目前的稅收立法體系下,公眾只能被動的無奈的充當看客,這不得不讓人擔憂未來房產稅可能會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為主。
房產稅推出的重要前提,一是明確土地使用權要無償自動續期,即長期化,二是要理清現有的“重流通輕持有”的房地產稅收體系,如果沒有這兩個前提,貿然開征房產稅,只會短期給市場帶來恐慌(或許會打壓房價),但長期來看,只是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由於憑空增加了稅負,其調控房價的效力也將大打折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