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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輪胎企業告贏美國 顛覆雙反調查根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21 16:41:59  


  中評社北京12月21日電/2011年聖誕前夕,一則來自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的判決,從根本上確認了美國商務部(DOC)對中國出口企業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不合法”。

  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當地時間12月19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就《GPX國際輪胎公司和河北興茂輪胎有限公司訴美國政府案》(下稱“工程輪胎訴訟案”)做出判決:在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財政援助不能夠被認為是補貼,“反補貼法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不適用”。

  “受益的將不僅僅是河北興茂,以及涉及到工程輪胎出口的10多家企業。過去5年來,美方向中國所發起的30多項反補貼調查案例,都需要糾正,比如最近的一個大案例太陽能電池。”12月20日,此案的中國代理方美國溫斯頓律師事務所律師黎宇指出。

  此前11月9日,美國商務部一紙公告,將價值近20億美元、針對中國光伏產品的“雙反”案推至正式立案程序。

  反補貼稅不適用中國 

  “美國商務部‘雙反’使用的法律判斷並不謹慎。”

  12月20日,雙錢股份(600623)法律事務部總監孫泳表示,“我個人的看法,這次打贏至少說明我們輪胎企業爭取的權利合法,也從側面說明,美國商務部‘雙反’使用的法律判斷並不謹慎。”

  2007 年6月,美國廠商Titan聯合工會工人提出申訴,要求對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2008年8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肯定性損害終裁結果:傾銷稅率上河北興茂28.69%、貴州輪胎5.25%、天津聯合8.44%,三家 企業的補貼幅度分為14%、2.45%、6.85%;其他23家單獨應訴企業12.58%,未應訴企業懲罰性稅率仍為210.48%。

  河北興茂及其美國母公司GPX不服這一結果,隨即委托溫斯頓律所進行申訴。

  在“雙反”調查中,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針對不同類型的不公平貿易。反傾銷旨在調查外國出口商是否在美國以不公平的低價銷售涉案產品;反補貼案旨在調查外國出口商是否獲得所在國政府給予的違規補貼。

  “我們一開始抗辯時就提出兩點,一是按照24年前著名的喬治城鋼鐵案,反補貼法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並不適用,一是美國政府(商務部)未能合理解決‘雙重計算’問題,應撤銷反補貼法令。這兩點也正是中國政府一直強調的。”黎宇表示。

  2010 年9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就該案做出判決,反傾銷調查適用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反補貼調查適用於市場經濟國家,對中國的“雙反”屬於雙重懲 罰稅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但這一階段性重大勝利,引發美國商務部不服,這場曠日持久的國際官司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

  效應:30多起反補貼調查無依據

  “上訴法院已經從立法和根本上否認了商務部(反補貼)的法律基礎”

  此次上訴法院則在裁決結果表示:我們肯定一審法院CIT (2010年9月18)的裁決,但是出於不一樣的理由。

  “我們認為美國國會通過1988年和1994年兩次對反補貼法律的修改,已經批准了之前行政機關和法院作出的解釋: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財政援助不能夠被認為是補貼,因此,反補貼法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不適用。”判決書稱。

  勝訴意味著,不管過去、現在或是將來,在同一法理基礎上,美國商務部未來對中國進行任何行業的反補貼調查都是非法的。

  黎宇向記者表示:“因為上訴法院已經從立法和根本上否認了商務部的法律基礎,過去30多個反補貼案子,都應該獲得相應的糾正。”據其分析,如果相關應訴企業 處於即將起訴至CIT階段,則可進入暫停;已經結案正在執行反補貼關稅令、或企業沒有上訴的企業,可通過“情勢變更複審”,向美國商務部要求撤銷法令,退 回此前已經繳納的反補貼稅,如果美商務部拒不執行,企業可以馬上上訴;正在進行中的調查,如氣瓶管、光伏電池等美國正在發起調查的幾個案子,無論原審還是 複審,都應該終止反補貼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場輪胎業的官司,在進入二審階段時,美國鋼鐵企業請了4家頂級律師事務 所,要求作為利益影響的第三方,參與審理過程。其如此積極在於,該案影響長遠,一旦確定,所有的反補貼調查都將變得無法可依,而鋼鐵恰恰是中美之間貿易摩 擦的另一重災區,從無縫管、管線管、鋼絞線、鋼格栅板、鋼絲層板、鑽杆等等,目前均深陷美方發起的“徵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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