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由於“毒地”的修復費用高昂,開發商以追求高額利潤為目標,沒有官方強制和百姓推動,怎麼會主動去“除毒”呢?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對開發商過度包容,不僅對“環評”可以此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即便是對房屋的建築面積,也是如此。
據悉,海外有關土地環境管理,多達幾十個技術標準和指標,而大陸只有1995年制定的“土壤質量標準”,而且部分指標過於寬鬆,難以達到消除污染之目的。
“毒地”潛伏,如果不引起重視,未來隱患會更大。據發達國家的科學研究證實,一些污染土地的毒性釋放可達上百年,尚不包括地下水的污染……
這是當局不得不面對的現實。應盡快制定土壤環保方面的法律,同時要會同地方投入巨資修復“毒地”,這既是償還歷史欠賬,更是造福子孫萬代的善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