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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案中所包含的兩種“假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18 15:22:43  


唐慧與律師在宣判現場。7月15日,湖南“上訪媽媽”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一案二審在湖南高院公開宣判,對上訴人提出的書面道歉申請,法院予以駁回,對其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和要求永州市勞教委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641.15元予以支持。
  中評社香港7月18日電/法國《歐洲時報》7月18日載文《唐慧案中所包含的兩種“假設”》,摘要如下:

  唐慧最終勝訴。媒體稱之為“慘勝”的同時也指出,在勞教委堅持“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法官作出勞教委對唐慧的勞教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裁定,很是“為難”。儘管“為難”,但輿論一致叫好中分明透露出:法官作出了“正確的”裁定。

  從1990年“行政訴訟法”出台起,法官與行政行為的“交鋒”在中國就已不是新鮮事了。但在唐慧案中,法官所裁定為“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卻不是一般的行政行為,而是1979年以來長期頗受爭議的勞教行為。

  最近十年,法學界與社會公眾對勞教制度的質疑聲日益高漲,但卻都被一種“假設”所屏蔽。這個“假設”就是:假設勞教制度一旦廢除,社會管理因其缺位而引起動蕩怎麼辦?

  作為特定時代的產物,勞教制度一直是公安機關手中的“維穩利器”,它可以不經法院審判,直接剝奪人身自由權。從形式上看,警察行政權在這裡明顯被誇大了;而且這種權力並非不可轉移。從現實角度看,在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今天,社會所面臨的“風險”並不是司法體制解決不了的;把部分警察權力轉移為司法權力,把“勞教權”納入法院系統,對某些危害社會的行為設立輕罪罪名,統一經由法庭審判,也完全可以成為一種假設。

  勞教制度不具有司法制度的控辯審判程序,但卻擁有幾乎等於(有時甚至大於)司法制度的權威,實踐證明其維穩效果並不理想,而且自身生出許多“不穩定因素”,唐慧案本身就是一個例子。從防腐角度講,權重而較少受到約束則極易出現腐敗現象,產生權力尋租的空間,因此公安機關繼續把持勞教行政權對於自身來說風險也很大。實踐中,不少地方已經將勞教場所大量“改制”為強制戒毒所,而處理其他違法行為也不再進行勞教審批。這就是媒體所津津樂道的“法制進程”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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