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0日電/年近六旬的王女士在某銀行員工的推薦下購買了理財產品,但幾個月後發現一直在虧損,於是只能賣出,造成損失。因為認為銀行存在過錯,王女士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鑒於被告銀行的過錯是導致損失的重要原因,法院判決被告銀行對王女士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賠償王女士16.5萬餘元。
老人購買理財產品 兩個月虧20萬
王女士起訴稱,在某銀行員工的推薦下,她購買了理財產品,銀行員工介紹此理財產品不會虧損可放心購買,但王女士幾個月後發現理財產品一直在虧損,只能賣出。後經評估得知,此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為中高風險型。王女士認為銀行存在過錯故要求賠償損失。
對於王女士的起訴,銀行則表示,客戶購買理財產品會先作相應風險評估測試,購買的理財產品的風險類型與客戶的風險等級相匹配才可以購買成功。銀行對王女士購買產品作出的風險評估為中低風險型,與王女士的測試結果是相匹配的,即使有損失也在王女士的承擔範圍內,因此銀行沒有任何過錯。
法院查明,某銀行銷售的這款理財產品為混合型基金,屬於中高風險收益水平的投資品種。2015年6月,王女士在某銀行北京宣武支行支付90萬元認購了基金,截至2015年8月王女士賣出,該基金共虧損20餘萬元。
風險評估不匹配 銀行仍協助購買
法院認為,王女士在某銀行宣武支行營業場所內完成了購買行為,且該購買行為經由該行工作人員協助完成,王女士和宣武支行構成金融服務法律關係。宣武支行稱王女士是通過網銀購買的基金,是德勝門支行扣劃的,並不能改變上述法律關係。
此前,王女士曾在該銀行德勝門支行通過網上系統進行過風險評估,評估等級為平衡型,風險承受能力為三級(中),根據測評結果,只能購買中風險及以下的銀行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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