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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顏寬恆高虹安均被判罪惟後著卻不同
http://www.CRNTT.com   2024-07-29 10:57:07


  中評社香港7月29日電/澳門新華澳報27日發表富權文章:顏寬恆高虹安均被判罪惟後著卻不同。以下為文章內容。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顏寬恆和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所被指控的涉貪案,昨日分別由台中市地方法院和台北市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其中台中地院判決顏寬恆被控的詐領助理費、房屋假買賣、竊占國土等案罪名成立,依貪污罪判刑七年十個月並褫奪公權三年、偽造文書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可上訴。而台北地院則對高虹安被控在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的案件進行判決,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判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褫奪公權四年。
  
  顏寬恆和高虹安雖然都因涉貪而一審被判刑七年以上(其實貪污罪的刑期是七年起跳),也都被判處褫奪公權,但兩人的後著卻有所不同。其中顏寬恆仍然可以擔任“立委”並參與“立法院”的所有活動;而高虹安則被“內政部”宣告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而在兩人所在的政黨內,當然是國民黨和民眾黨都聲稱其清白,支持其上訴,但國民黨則卻是罕見地沒有對顏寬恆作出黨紀處分,因而仍然可以保留黨籍及行使黨權;而高虹安則宣布退出民眾黨,不過代理新竹市長的邱臣遠也是民眾黨員。
  
  為何會有如此不同的後續處理?據“內政部”表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而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但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委”名籍。而按照台灣地區的形式訴訟程式,貪污罪屬於三審定讞,而且在每一個上訴審級都可能會有“發回更審”的過程,來回拉鋸將要耗費好幾年的時間。因而該案在終審定讞時,早已超逾了顏寬恆的“立委”任期。而且,說不準倘若訴訟策略運用得宜,終審定讞卻是宣判無罪。
  
  其實,即使是因為顏寬恆的案件較為單純,終審定讞宣判能夠在其“立委”任期內(二零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並宣判其有罪幣並需即時入獄服刑,但倘若沒有褫奪公權之判,那他即使是在監獄內,仍然可以像其父親顏清標,或傅崐萁那樣,保留“立委”身份,繼續領取相當於部長級官員的薪水,甚至繼續行使“立委”職權,對各項法案進行投票或參與表決。
  
  但高虹安則不同,她除了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之外,還受到《地方制度法》的規範。而《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縣市首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或涉刑案被羈押或通緝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但涉犯圖利罪須二審判刑才構成停職。因而“內政部”昨日就高虹安立即停職,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不過,高虹安仍然能夠收受市長一半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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