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8日電/澳門新華澳報18日發表富權文章:海基會副董事長也來唱和“新兩國論”。以下為文章內容。
自“台獨金孫”賴清德拋出“新兩國論”,並以“十七條措施”來推動“新兩國論”後,民進黨當局的各相關部會,就像衝進瓷器店的蠻牛那樣竭力推動。其中又以由被國台辦“點名”為“台獨幫兇”的劉世芳擔任部長的“內政部”尤為激進,不遺餘力地執行“十七條措施”中的“清查”持有大陸證件的公職人員的指令,其中一項動作,就是以“未能提交放棄中國國籍證明”為由,解職解除花蓮縣富裡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的職務。此事引起各方嘩然,指出即使是按照台灣地區的“憲法”,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因而台灣地區的“國籍法”不能對大陸地區適用。“內政部”的做法,就是赤裸裸的“新兩國論”,與劉世芳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說同出一轍。
意想不到的是,在就任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時,曾經有志推動兩岸關係順利發展,並希望能夠做一些實事的羅文嘉,也附和這種“新兩國論”基調下的苛政虐策。他於上週五聲稱,關於陸配擔任公職需放棄外國國籍一事,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因此相對也必須負有忠誠義務,具體表現就是不得擁有雙重國籍,這在各國都有類似規定。因此,若不用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既不合常理,也不合法律規定。
羅文嘉這是在刻意混淆“雙重國籍”的概念。誠然,具有“雙重國籍”者是不能出任公職,但他卻將“雙重國籍”這個概念渡入兩岸關係,而即使是按照台灣地區“憲法”的規定,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之間的關係是屬於一個國家的兩個不同地區的關係,因而台灣地區的“國籍法”,不適用於兩岸之間。否則,就是赤裸裸的“兩國論”。
實際上,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兩岸關係條例》,在規範相關的事宜時,只是要求當事人“註銷大陸戶籍”,並未提到“註銷中國國籍”。何況,大陸方面為捍衛“一個中國”原則,拒絕向移居台灣地區的原居民提供“放棄中國國籍”的證明。因而要陸配去向大陸政府申請取消“中國國籍”的證明,根本是強人所難!而在鄧萬華移居台灣地區之後,按照台灣地區的法律的規定,除了是取得台灣地區的戶籍之外,也申領到台灣地區的“護照”,因而完全具有出任村長的資格。“內政部”免除其村長職務,就是在貫徹賴清德的“新兩國論”。
其實,即使是曾在李登輝授命下擬制“特殊兩國論”的蔡英文,及鼓吹“一邊一國論”的陳水扁,在出任台灣地區領導人期間,也都是以《兩岸關係條例》來處理陸配參政的問題,從未有陸配公職人員或村里長,因為沒有放棄對岸的國籍,而被強制解除職務。
因此,出任應當執行以“一個中國”為核心內涵的“九二共識”的海基會的副董事長兼秘書長的羅文嘉,也在唱和“新兩國論”,違背海基會賴以成立及續存的《兩岸關係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否定自己作為“白手套”的角色,自毀海基會的存在價值,端的是“大副鑿沉船”。
實際上,羅文嘉之言,就已經踐踏了“九二共識”的定義。因為“九二共識”的定義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而羅文嘉之說,不但違背“一個中國”原則,而且也抵觸“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的兩會共識,強硬要改變海基會只是以民間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形式出現,接受台灣行政當局(陸委會)的委託,辦理台灣當局“不便與不能出面的兩岸事務”,作為執行台灣當局委託辦理的兩岸民間交流中技術性、事務性的工作,包括兩岸同胞入出境收件、核轉,大陸地區文書驗證及送達,兩岸人犯的遣返,經貿糾紛的調解處理,學術文化交流的溝通等,因而可被視為台灣當局與大陸聯繫的中介機構,是台灣當局在兩岸關係事務中的“白手套”的性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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