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關於釣魚島主權的依據不成立
日本關於釣魚島主權的所謂法理依據主要有二:一是所謂無主地先占,二是所謂時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論。
國際法上先占的“客體只限於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這種無主地,乃是未經其他國家占領或其他國家放棄的土地。事實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從明朝時起便由中國政府作為海上防區確立了統治權,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儘管這些島嶼因環境險惡,無人定居,只有漁民季節性居住,但無人島並非無主島。釣魚島不是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朝野對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檔案以及官員的公文、信件,皆記載和證明了這一點。如,當時的日本外務卿井上馨在給內務卿山縣有朋的答覆,明確言及這些島嶼已被清國命名,日本政府的覬覦之心“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 。釣魚島既不是無主地,日本對釣魚島也不存在什麼“先占”。“不法行為不產生合法權利”是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日本的所謂“先占”是惡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產生國際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據是所謂“長期連續的有效治理”,通過所謂“時效”取得對釣魚島的主權。
國際法上所謂領土的“時效取得”,一直是極具爭議的問題。反對論者完全否認時效作為一種領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認為這種說法“徒然供擴張主義的國家利用作霸占別國領土的法律論據。” 肯定論者則將時效認作一種領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夠長的一個時期內對於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以致在歷史發展的影響下造成一種一般信念,認為事務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因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 國際司法實踐從未明確肯定過“時效”是一種獨立的領土取得方式。至於“足夠長的一個時期”究竟有多長,國際法並無50年或100年的定論。
姑且不論“時效取得”的合法性,僅就其關鍵要素而言,不論中國中央政府還是台灣地方當局,在中國擁有釣魚島主權和反對日本竊取釣魚島的問題上,長期以來都是非常堅定、明確和一致的。對日本右翼分子在釣魚島設置燈塔、日本政府將燈塔“收歸國有”和從所謂釣魚島土地民間擁有者手中有償“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聯合國提交標注有釣魚島領海基線的海圖等官方行為和官方支持的民間活動,都進行了抗議,特別是外交抗議。日本對釣魚島的侵占,不論時間的長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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