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6日電/ ● 早在2001年,原衛生部發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但目前對於個人和中介機構從事代孕的行為,並未明確禁止
● 代孕產業鏈條相對完整,包括委托方、代孕中介、代孕媽媽以及實施代孕技術的醫務人員或診所、代孕的藥品器械提供者等。很多代孕機構具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將洽談地點、代孕媽媽住所、手術室分開,且往往借助正規的醫療機構開展違規服務
● 代孕與我國傳統的社會倫理、道德及公序良俗相違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代孕媽媽和委托父母之間簽署的合同,或者代孕機構和代孕客戶之間簽訂的合同,均會因違反現行立法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代孕,一直以來飽受爭議。它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為,俗稱“借腹生子”。
在為諸多不孕不育家庭圓夢的同時,代孕也打破了傳統的生育觀念和生育秩序,帶來一系列法律、道德、倫理等社會問題。
早在2001年,原衛生部發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輔助生殖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精子庫辦法》),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由於上述規定只是部門行政規章,並且只約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個人和中介機構從事代孕並未明確禁止,加上處罰結果畸輕,導致出現代孕服務屢禁不止的現實。應從國家層面盡快完善有關代孕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健全制約、監管及生育機制,使其制度化、規範化、人性化、法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