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5日電/一段段錄音,勾勒出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老師。
據陝西都市快報報道,婷婷今年13歲,就讀於陝西省商洛市某學校初中一年級。婷婷給家人反映,自從她轉學到這所學校,班主任就總是用侮辱性語言辱罵她,家人都無法相信老師會說那樣的話。直到婷婷開始錄音,6月14號到7月5號,婷婷斷斷續續錄下來一百多條錄音,總時長超過20小時。
眼下,這些錄音的真實性,還待學校及相關部門的進一步調查取證,但在很大概率上,應該為真。一般來說,一個13歲的孩子,還沒有能力“偽造”出這樣複雜且逼真的音頻證據。如果經調查鑒定,這些錄音及事件本事為真,將直接顛覆我們的想象:一個老師,教學能力或許有強弱之分,但“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這最起碼的道德義務必須有,如此肆意而殘酷地對待他(她)的學生,又何以為人師表?
作為公民,人格權利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作為學生,更有不受侮辱侵犯的法定權利。《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有“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的規定。
如果辱罵和侮辱學生經調查屬實,這名教師就得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根據《侵權責任法》,侵犯公民的人格權益,就必須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也就是說,這名學生及其監護人,可以依法起訴該教師,維權自己的法定權益。當然,這還僅是民事責任。
根據《教師法》,教師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等情形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刑法》上更明確規定,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如果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人民教師,如果在課堂上公然辱罵和侮辱學生,甚至誘導其他未成年學生侵犯他人權利,而且持續時間長、違法次數多,很難說不是一種侮辱犯罪的“嚴重情節”。
就這起事件而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迅速介入,根據這些錄音證據“順藤摸瓜”,調查核實真相,該追責的追責,該懲處的懲處,不能輕舉輕放。考慮到這起事件的“曝光”源於學生的“自發自救”,這也反映出教師侵犯學生權益,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校方和教育主管部門有必要加強監督管理,並賦予被教育者更多的救濟途徑,更好地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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