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後期墮胎違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4-28 06:39:04  


  中評社溫哥華4月27日電/ 最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禁止後期墮胎的裁決。這是一項具有突破性的裁決,因為在這之前的20多年中,墮胎在美國一直是合法的。一些分析人士把聯邦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看作是全面禁止墮胎的前奏。

  *墮胎在美國合法化的背景*

  據VOA News報道,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裁決說,婦女的墮胎權屬於隱私權,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根據這一裁決,前期懷孕,也就是懷孕頭3個月,孕婦和醫生對墮胎有完全的自主權;之後3個月,各州可以實施限制,但是不能禁止墮胎;懷孕最後3個月,各州為保護胎兒的生命,可以制約、甚至禁止墮胎。但是,如果醫生診斷說,母親生產有生命危險,墮胎還是允許的。這項裁決使墮胎在全美合法化。

  *禁止後期墮胎的努力失敗*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後來又在內布拉斯加州的一起墮胎案中再次確認了婦女的墮胎權,並且對“羅訴韋德案”的裁決做了進一步補充。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法規定,除非為保護孕婦生命而必須實行墮胎手術,否則後期墮胎,又稱“部份分娩墮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違法的。這項法律通過後,內布拉斯加州一家墮胎診所的醫生卡哈特就把州司法部長告上了法庭。卡哈特指控說,該州的墮胎法甚至把懷孕十幾週最常見和最安全的墮胎手術都視為非法而加以取締,並威脅對實施這種墮胎手術的醫生採取吊銷執照的處罰。

  200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說,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法是違反憲法的,因為它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須墮胎的例外情況考慮在內。裁決還指出,內布拉斯加州墮胎法的條文過於籠統,甚至取締一些最常使用的安全墮胎手術,因此給要求墮胎的婦女造成了不應有的負擔。

  *國會通過禁止後期墮胎法案*

  為了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做出回應,美國國會在進行調查之後,通過了由共和黨人發起並起草的“禁止後期墮胎法案”。根據這個法案,違法從事墮胎手術的醫生將面臨2年有期徒刑。2003年11月5號,這項法案經布希總統簽署正式成為法律。這個聯邦法律和內布拉斯加州的墮胎法有相似之處。它規定,除非為挽救母親的生命,或避免胎兒出生後可能出現的殘障而必須墮胎,否則後期墮胎就屬於違法。由於這個法案沒有明確說明懷孕到什麼階段墮胎才算是後期墮胎,因此為那些支援和反對墮胎人士之間後來的法律訴訟埋下了伏筆。

  *民間對後期墮胎法的反應*

  “禁止後期墮胎法案”正式成為法律之前,“蓋洛普公司”、“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以及“今日美國報”等機構聯合舉行過一次民意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18歲到29歲之間的受訪者當中,77%的人支援這個法案,而年紀比較大一些的受訪者當中,支援這個法案的人為68%。“蓋洛普公司”所做的另外一項民意調查顯示,有70%的受訪者支援禁止後期墮胎。

  但是,“禁止後期墮胎法案”成為法律後,遭到了支援婦女墮胎權的人士的強烈反對。他們提出,這個法律的條文過於籠統,因為它在提到後期墮胎時,沒有明確說明婦女懷孕到什麼階段墮胎才算是後期墮胎,因此懷孕十幾週最常見和最安全的墮胎手術都有可能被定為違法,而且這個法律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須墮胎的例外情況考慮在內。支援婦女墮胎權的人士擔心,“禁止後期墮胎法”會成為全面禁止墮胎的第一步。

  *禁止後期墮胎法受到挑戰*

  為了阻止“禁止後期墮胎法”的實施,一些支援婦女墮胎權的組織,例如“生育權利中心”、美國民權聯盟以及“全美計劃生育聯合會”,分別在內布拉斯加州、紐約州以及加利福尼亞州,把代表聯邦政府的美國司法部告上聯邦地區法院。這幾個州的聯邦法官裁定,“禁止後期墮胎法”違反了憲法,理由是它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須墮胎的例外情況包括在內。法庭同時還頒布了禁令,使“禁止後期墮胎法”無法得到實施。之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也相繼做出對支援婦女墮胎權的組織有利的裁決。面對這種局面,美國司法部在2005年9月23號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法庭重新審議聯邦下級法院的裁決。

  *後期墮胎為何引起爭議*

  布希總統誓言要堅決捍衛禁止後期墮胎法的合法性。他說:“多年以來,人們對即將出生的胎兒一直存在一種殘酷的暴力行為,法律對此熟視無睹。今天,美國人民和美國政府終於正視這個問題,並開始保護這些無辜的生命了。”雖然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羅訴韋德案”的裁決就使墮胎在全美合法化。但是,支援和反對墮胎的法律爭執不僅沒有因此了結,反而越來越激烈。

  近來,來自內布拉斯加州的一起涉及後期墮胎的案子經過上訴,上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起訴方是代表美國政府的美國司法部長岡薩雷斯,被起訴方是支援婦女墮胎權的內布拉斯加州醫生卡哈特。這個案子的導火線是美國國會通過,並由布希總統簽署成為法律的“禁止後期墮胎法”。這個法律把後期墮胎手術解釋成“為孕婦墮胎的醫生有意把一個已經存活的胎兒的一部份從母親體內分娩出來,然後採取明顯的行為,把處於半分娩的胎兒致死。”

  *反對墮胎人士譴責墮胎殘忍*

  設在密西根州的基督教權益組織“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的愛德華.懷特(Edward White)律師把後期墮胎手術形容為“令人毛骨悚然”。他說:“後期墮胎指的是,通過擴張和抽取手術把胎兒從母親的子宮中取出。如果胎兒的腳先出來,醫生要把身體拉出來,但是頭部仍然留在母親的陰道裏,之後醫生要拿一把手術刀將胎兒的後顱骨打碎,把腦漿抽取出來,再把胎兒的身體從母親體內取出來。如果是臀位分娩,那麼在胎兒的頭部出來之前,醫生要用同樣的方法擊打其頭部,致使其死亡,然後再把胎兒的身體從母親體內取出。”

  聖路易大學的哲學系教授約翰.卡瓦納(John Kavanaugh)認為,後期墮胎涉及基本的人權。他說:“一個人除非醜惡至極,而且喪失了識別事實的能力,否則他不會認為,懷孕最後三個月的胎兒還不能被看作是有生命的人。這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假設我們把胎兒作為有生命的人對待,那麼我們就應該讓他們享受和嬰兒同等的權利。”

  *支援墮胎權的人士強調婦女選擇權* 

  但是,“美國民權聯盟”生育自由計劃副主任塔爾科特.坎普(Talcott Camp)指出,“禁止後期墮胎法”的矛頭其實並不是後期墮胎。她說,這個法律連懷孕頭12週到13周所採取的最安全的墮胎手術都要加以禁止。坎普指出,婦女的墮胎權是美國憲法所賦予她們的。他說:“這個問題的爭論點是婦女的健康問題,以及她們對尚未存活的胎兒有選擇墮胎的憲法權利。我們這裡所說的不是後期懷孕下的胎兒,也不是已經存活的胎兒,而是中期懷孕下的胎兒。”

  代表被起訴方卡哈特醫生的“生育權利中心”的律師普麗西亞.史密斯(Priscilla Smith)指出,“禁止後期墮胎法”的條款覆蓋面太廣,它不僅禁止後期墮胎,甚至連前期墮胎也加以禁止。普麗西亞.史密斯律師說:“我們提出,這個法律沒有把婦女因健康原因而必須墮胎的例外情況考慮在內,因此違反了‘羅訴韋德案’以及聯邦最高法院2000年的裁決精神。我們請了全美各地重要學府的一些專家出庭作證。他們都表示,‘禁止後期墮胎法’禁止使用最安全的墮胎手術,這會給婦女造成傷害,使她們無法進行安全的墮胎手術。”

  “全美墮胎聯合會”的主席維基.薩波塔(Vicki Saporta)強調指出,墮胎是醫生和病人之間的事,政客無權介入。她說:“我們認為,允許醫生根據他們的醫學知識和診斷為病人提供治療,不讓政客干預醫生和病人之間的關係,這非常重要。”

  *後期墮胎涉及人的生命權*

  反對墮胎的基督教權益組織“托馬斯摩爾法律中心”的懷特律師指出,後期墮胎無異於殘殺嬰孩。他說:“目睹後期墮胎手術,你不能不說這就是在殺害嬰兒。胎兒已經完全成型,有可能8個月或8個半月大。這就是為什麼要禁止後期墮胎的原因。就我個人以及‘托馬斯法律中心’而言,生命包括從懷孕開始到孩子出生的整個階段。”加州律師詹姆斯.約瑟.林奇(James Joseph Lynch)指出,後期墮胎涉及兩個人的生命。他說:

  “實際情況是,不只是母親的隱私權至高無上,墮胎牽涉到兩個人:母親以及未出生的胎兒。因此,我們要權衡兩個人的權利。那種“這是我的身體,我的權利”的說法是不公平的。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母親沒有墮胎的絕對權。她只有在健康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有墮胎的權利。即使出現這種情況,也應該做到無論在時間上,還是在方式上,盡可能地挽救兩個人的生命。”

  *聯邦最高法院反對後期墮胎*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2月21號表示同意受理來自內布拉斯加州的這起後期墮胎案。引人注目的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布希總統的第二屆任期內連續更換了兩名大法官,新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和阿利多大法官都是天主教徒,立場一向保守。一些分析人士在這個案子裁決之前就曾預測,這兩名大法官加入聯邦最高法院,有可能改變甚至推翻法庭以往對墮胎問題的裁決。一些分析人士指出,除了墮胎以外,在同性戀、安樂死、宗教展示等很多有爭議的問題上,新組合的聯邦最高法院都有可能做出改變美國命運的裁決,因為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任期。

  正如分析人士所預料的,2007年4月18號,以羅伯茨為首的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數做出支援聯邦政府的裁決,維護了“禁止後期墮胎法”的合法性。雖然裁決只涉及後期墮胎手術,而沒有觸及“羅訴韋德案”的實質,也就是婦女的墮胎權本身。但是,這項裁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婦女選擇墮胎的權利,並且給反墮胎人士爭取全面禁止墮胎帶來了一線希望。肯尼迪大法官代表5名支援“禁止後期墮胎法”的大法官指出,“禁止後期墮胎法”使政府提出的尊重生命,包括未出生胎兒生命的主張的合法性得到進一步維護。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中唯一的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代表4位反對派大法官反駁說,法庭的裁決不惜以婦女的安全為代價,剝奪了婦女的選擇權。布希總統表示,這個裁決證明美國政府在維護生命的神聖性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美國每年有一百多萬起墮胎手術,其中90%是在婦女懷孕十二周內進行的,這類墮胎不受聯邦最高法院上述裁決的影響。反對墮胎的人士正在積極努力,試圖通過訴訟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徹底推翻它在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中做出的裁決,從而使墮胎在美國全面取締。因此,支援與反墮胎之間的勢力較量還將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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