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6日電/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官員表示,將採取五項措施提高企業普通職工工資收入,促進勞資和諧。其措施之一,是在未來5年內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形成企業工資共決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
新京報今日刊登社論指出,所謂集體談判或協商,是市場經濟國家在調整勞動關係的長期實踐中創造的一項制度。它是由勞動者聯合起來,形成較強大的、能夠與資方相對平等博弈的力量,集體地或通過自己的代表(主要是工會),與企業進行談判,使其更多地承認勞動者權益。
集體談判權是集體勞權的重要內容。
不過,正如這位官員所坦承的:雖然中國早已有《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但“由於政府部門認識不夠、企業積極性不高、相關制度建設滯後、人才缺乏等原因,這一制度進度相對緩慢”。如其所言,事實上,《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僅是部門規章,其等級、效力遠遠不足,對於地方政府、司法機關和企業,不能產生必要的約束。在實踐中,某些地方政府基於地方利益,對於資本過度依賴和偏袒,在貫徹勞動法律等方面並不積極;一些工會組織不能依法積極履行職責。由此導致集體協商流於形式,不能對工資福利等實體性勞權產生必要的影響力。
其後果就是,我國目前的工資水準偏低,職工工資增長緩慢。
在宏觀上,2003年我國職工工資總額占GDP的12.57%,而美國是47.9%. 2005年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但這一指標反而下降為10.9%,明顯低於印度、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從微觀上看,我國多數省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偏低,上海、北京等地區現在也只有700元左右,不到100美元。全國總工會的調查發現,很多企業的平均工資水準與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相當,而合理比例則是“平均工資水準應當不低於最低工資的1.6倍”。
社論指出,無疑,上述現象將對經濟持續發展和保證社會和諧造成負面影響,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在法律制度、勞動關係運行機制層面,進行改革和創新。保證勞動者就工資福利等勞動條件,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或談判,是解決問題的基本路徑。下一步,有必要完善我國集體勞權的立法和機制。
集體勞權,包括勞動者依法成立和參加工會、集體談判、參與企業管理(如勞資共決制)、集體爭議等。集體協商或談判是其中心環節。相對于工資福利等實體性、目的性勞權,集體勞權是工具性、保障性權利。
經驗和邏輯均表明,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和利益劃分,勞動關係非平衡性的矯正,僅靠國家公權力的幹預不行,過多幹預可能會損害經濟自由與市場活力。國家宜在宏觀層面上進行勞動標準、勞動契約、勞動保障的立法,並建立有限度的行政幹預機制。在中觀層面上,要靠雙方進行相對平等的博弈,而勞動者必須通過集體勞權的確認和實現,才能獲得與企業相對平等的地位。因此,集體勞權對於勞動關係的調整、實體性或目的性勞權的實現,不可或缺、至關重要。
社會和諧的一個標準是分配正義。通過勞動關係實現分配正義,使廣大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合理增長,使其通過體面勞動為自己和家庭創造體面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機會,乃是和諧社會的必然。而集體勞權則是相關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