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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民用核設施單位違規運營最高罰五百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19 18:27:08  


  中評社香港7月19日電/國務院常務會議近日通過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該條例規定,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出現兩種違規行為之一的,可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規定的兩種違規情況是,(一)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証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對不能按照質量保証要求証明質量受控,或者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的民用核安全設備予以驗收通過的。

  《條例》規定,對於查出的問題,運營單位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核設施建造許可証或者核設施運行許可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無許可証擅自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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