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2日電/証監會今日發布公告,對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審計的相關規定做出修訂。
公告稱:今年以來,隨著新會計、審計準則的實施,我國會計、審計準則與國際會計、審計準則之間已實現實質性趨同。鑒於這種情況,此前我會發布的相關信息披露規范中,有關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在聘請具有証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同時進行境外審計的要求不再實施。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公開發行証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修訂)》(証監發行字[2006]5號)第八十七條、《公開發行証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証監公司字[2005]141號)第九條中涉及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境外審計要求的規定予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