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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趙智勇連降七級顯示高壓反腐新形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18 11:08:56


趙智勇(資料圖)
  一個被連降七級;一個被連降四級;一個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7月16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同時發布三條消息,三名副省級官員,一個成為一般的科員,一個成為非領導職務的副處級,一個即將身陷囹圄。

  他們分別是:江西省委原常委、原秘書長趙智勇;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

  新聞發布後,即有觀點認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相比毛小兵,張田欣和趙智勇未被移送司法機關的結果,體現了寬嚴相濟原則中的“寬”。

  對此,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來看,張田欣和趙智勇雖然未被移送司法機關,但也並不排除在司法機關掌握了其構成犯罪的證據後繼續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可能。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著名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進一步向本報記者闡述認為,上述三人的結果對比說明,有關部門在調查期間所掌握的證據不同。對毛小兵調查的證據,足以證明其涉嫌犯罪,因此移交司法機關;對張田欣和趙智勇的調查證據,尚不足以構成犯罪。

  “但是,按照《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二十六條降職的規定,一般是降低一個職務層次,而現在是降低四個和七個層次,更加說明反腐敗的高壓狀態在繼續,是"從嚴治黨"的典型表現。”

那些被降職的省部級官員

  7月16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決定給予毛小兵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綫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張田欣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副省級待遇,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給予趙智勇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副省級待遇,降為科員。

  公開資料顯示,河北省委原書記程維高是第一個被降級的省部級官員。

  2003年8月,程維高因嚴重違紀問題被中紀委審查,之後給開除黨籍處分,撤銷其正省級職級待遇。但並未發現程維高負有刑事責任,因此被降級為副省級。官方對其的總結是:“個人主義惡性膨脹,自恃位高權重,目無黨紀,獨斷專行,最終走上了嚴重違紀的道路。”

  在程維高事發之後10年,2013年12月,黑龍江省副省級官員付曉光被中紀委點名通報。這一次,被視為中紀委在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的通報中首次點名,而且第一個便是副省級官員。

  通報稱,因私公款消費,大量飲酒並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嚴重後果,經中央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中央批准,給予付曉光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龍江省政府亞布力度假區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職務,由副省級降為正局級。

  熊文釗表示,違紀行為可分為不同的程度,而《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中,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只是一般情況,對於嚴重程度很高的官員,連降四級和七級,也並未超出現行的黨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

  李永忠分析認為,上述五個案例中,中紀委給出不同的處分結果,主要是依據其掌握的證據情況,證據中既包含違紀證據,又包含違法證據,違紀證據掌握後,還要據此進行分析審議,評估其嚴重程度,然後作出結論,最終由中共中央委員會批准。

十級領導職務

  從上述五個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涉及違紀的概念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降職和收繳違法所得等。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趙智勇和張田欣“降級”和“收繳違法所得”的處理,即來源於上述規定。

  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被分為五種類型: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由此可見,開除黨籍屬於黨紀處分中最為嚴重的後果。上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開除黨籍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同樣是上述規定,開除黨籍的條件必須是嚴重違紀,其中包括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嚴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貪污賄賂行為、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失職瀆職、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等。

  在公務人員級別上,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上述法律還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同時還規定了處分的類型: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張田欣和趙智勇嚴重違紀,則肯定為“不稱職”,但《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又進一步明確了降級“一般為”降低一個層次。

  李永忠表示,張田欣和趙智勇被連降四級和七級,程維高和付曉光被降低一級,說明現在對於降級的規定正在細化,根據所掌握證據的不同程度,給予更大震懾。

  張田欣從1982年進入黨政機關工作,從一般科員到副省級官員,進行了32年的奮鬥;趙智勇也有30多年的仕途奮鬥史。

  李永忠說,幾十年的奮鬥,因為嚴重違紀,在一夜之間,就被降回科員和非領導職務的副處級,這本身就是對那些敢於貪腐違紀的官員的一種極大震懾。

  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降級、撤職處分的,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晉升工資檔次。一年內亦不進行正常考核。

  李永忠和熊文釗均認為,趙智勇和張田欣被降級的處分,並不代表已經免除了他們的法律責任。在司法機關掌握了他們涉嫌犯罪的足夠證據後,仍然有繼續被追的可能。(時間:7月17日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者:張流常 鄭石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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