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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電梯吃人”不能賠錢了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29 11:18:22


  在生命的最後一刻,這位母親只是出於本能地把孩子推出險境,甚至沒有來得及回頭再看孩子一眼,就被電梯“吞掉了”。誰能接受這麼殘忍的一幕?當我們為又一條生命的離去而悲慟時,眼前飄過了一個又一個類似畫面。

  這些年來“電梯吃人”事件頻頻上演。2013年5月14日至16日,從宜昌、西安到深圳、玉溪,因為電梯事故發生了“三天連吞四命”。再往前追溯,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數據,2012年,全國發生的電梯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目睹一起又一起惡性事故,有幾個人坐電梯沒有心理陰影?

  在公共安全上,有時責任比技術還重要。調查顯示,導致電梯隱患的因素中,質量問題占16%,安裝問題占24%,而保養和使用問題高達60%。分析保養和使用問題,有些錯誤低級得簡直沒有底綫。拿荊州這起事故來說,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為自動扶梯前沿板與蓋板之間連接處鬆動。在事發前5分鐘,商場工作人員發現蓋板有鬆動翹起現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檢修措施。當事人踩在鬆動翹起的蓋板末端,於是墜入防護擋板與階梯回轉部分的間隙內。這已然說明了一定問題,沒有責任心,必然發生低級錯誤。

  沒有安全感也就有幸福感,沒有敬畏感也就沒有責任感。我們更應該追問,一起又一起的“電梯吃人”事故,到底是如何收場的?環顧現實可以看到,大多事故都是賠償了事,很少有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一方面,多數電梯事故是因為責任心缺乏而產生的;另一方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了,結果只是賠償了事,這難道不值得深思嗎?難道電梯事故就只能賠償,而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嗎?如果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最終只是賠錢了事,而直接責任人不承擔一點責任,對安全的敬畏和責任又從哪裡產生?

  請不要講“無法可依”。電梯事關公共安全,或許當事人沒有主觀故意,但總存在過失吧?《刑法》明確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去年1月6日,成都雙流一位男乘客因錯過要下車車站,抓扯公交車司機,公交車失控後撞壞六輛轎車。對此,成都雙流縣檢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罪名就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回頭想想,那些不把安全放在心上,不把責任擔在肩上,造成嚴重後果的,難道不應該追究“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果能如此,責任心還會成為稀缺品,還會發生低級錯誤嗎?

  電梯安全“三分產品七分保養”,在保養中責任有時比技術還重要。而電梯事關公共安全,同樣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電梯吃人”不能賠錢了事,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必須追究法律責任。否則無以撫慰受害者,不足以保證下不為例。(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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