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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奧迪“身份歧視”事件折射“反法”修訂正當時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5 22:48:23


  近來,奧迪汽車官民不等價被指“價格歧視”的問題引發了社會的熱議。該事件緣起於奧迪汽車在2017年推行的銷售政策中對於不同身份的購買者給予不同的優惠折扣,在身份優惠政策中,對公務員、大學教授、企業精英給予整車售價2%左右不同幅度的優惠,而非廠家所列身份購買者則無法享受此優惠。

  反觀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包括反壟斷法、價格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內的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中,對於奧迪汽車的此種行為,卻并沒有准確適用的法律予以規範。

  作為規範市場經濟交易秩序的“憲法”,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但是,從該法條的解讀來看,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價格歧視”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一是實施主體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二是針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三是沒有正當理由。結合奧迪汽車的歧視價格行為和反壟斷法的該規定,判斷奧迪是否違法,關鍵於判斷奧迪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則需綜合考量該廠商在該區域所占市場份額、對上下游控制力等多種因素。在我國汽車市場競爭如此激烈的情況下,很難認定奧迪在汽車市場上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同樣,1997年制定的價格法中,雖然第十四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但從法條表述來看,該法適用對象僅限定為價格歧視針對的是經營者才被禁止,而針對的如果是消費者,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

  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似乎給奧迪的這種行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是,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針對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於此問題,國務院2016年2月25日發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首先在總則的第二條中,將不正當競爭的損害對象由原法中的“經營者”修改為“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同時增加了“經營者不得利用相對優勢地位實施不公平交易行為”的規定。并將經營者的相對優勢地位界定為:交易過程中,交易一方在資金、技術、市場准入、銷售渠道、原材料采購等方面處於優勢地位,交易相對方對該經營者具有依賴性。很顯然,奧迪公司相對於消費者來說屬於相對優勢地位。(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蘇志強、孟令星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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