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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扒門被停職,冤嗎?
http://www.CRNTT.com   2018-01-11 20:52:46


  以等老公為名,用身體強行阻擋高鐵車門關閉,導致該列車晚點發車,羅某這兩天“紅遍全國”。羅某現任合肥市永紅路小學教導處副主任,當地教體局已對其作出停職檢查的決定。

  羅某那樣做的危害,她應承擔一定後果的法律依據,昨天本報“微觀察”和“新聞快評”欄目評了,我本不想再說什麼。人都會犯錯,做錯了,認個錯,接受處罰,吸取教訓今後不做出格的事兒,也就是了。

  讓我忍不住說點什麼的,是羅某的回應。她在微博上發了一篇長文,對事件作了說明和解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她也表達了相同觀點。她有權解釋,媒體也應該給她說話的機會,但辯解不該是狡辯。“我沒有攔著車,我只是個人,怎麼可能攔在動車前面阻止它開呢?”這麼說,有點不講理了。

  對有關部門令其停職檢查的不解更顯示,她對自己身份和行為,似乎仍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學校憑什麼讓我停職?我教學又沒過錯。如果覺得我擾亂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給予警告以及批評。我是在火車站犯了一點錯,為什麼我的工作單位給予我不相幹的處罰。”一起轟動全國的事件,在她嘴裡成了輕描淡寫的“一點錯”;“學校憑什麼讓我停職?我教學又沒過錯”的“委屈”則說明,似乎在她看來,只要教學沒過錯,她的教師就可以一直當下去。

  這麼想的,還不只羅某一個人。1月9日晚,某電視主持人通過微博為羅某“鳴不平”:“攔高鐵,法律怎麼規定的?停職依據是什麼?泛懲罰,可怕。”

  羅某被停職,冤嗎?這值得說道說道。

  停職檢查是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接受調查和審查,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懲罰”;如何懲罰,是調查之後的事兒。對於犯有一定錯誤,不適宜履行現任職務的當事人,停職檢查是單位一種常用措施,有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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