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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也可負刑責,體現實事求是立法態度
http://www.CRNTT.com   2020-12-28 19:34:31


  關於調整最低刑責年齡的立法,終於邁出關鍵一步。修訂前的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論犯下何種罪行,都無須承擔刑事責任,而由這一“免罪金牌”引發的爭議也從未止息。支持者認為,加以寬宥的刑事立法,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符合國際刑事立法潮流,而反對者則拿出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案例予以反駁。如今,隨著最新刑法修正案表決通過,立法機關一錘定音,以個別調整最低刑責年齡的新模式,實現了保護未成年人與維護社會秩序的更好平衡。

  個別調整最低刑責年齡,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態度。立法之所以“寬宥”未成年人犯罪,其邏輯前提是,這個特定群體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認識和控制行為能力相對弱化,不應和成年人一樣,承擔起過重的刑事責任。客觀而言,刑法將14周歲作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分水嶺”,立法之初固然符合社會發展的真實狀況,但經歷了改革開放40餘年的發展,物質生活條件明顯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成熟度也有了顯著變化,實有必要反映到刑事立法中。

  事實上,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就呈現持續上升趨勢。尤其是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高企不下。比如,前段時間接連曝光的“12歲男孩弑母被無罪釋放”“13歲男孩強暴女孩獲釋後再殺人”等典型案例,既是對法治正義的褻瀆,更是對公民權利的威脅。立法對最低刑責年齡作出個別調整,意味著嚴重犯罪的“小惡魔”,不再游離於刑罰制裁之外,有利於形成震懾教育之勢,實現刑事立法的懲罰預防功能。

  調整最低刑責年齡,還體現了嚴謹慎重的作風。立法破冰的同時,專門加上了“四把保險鎖”:限定主體,將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列入“規制”範圍,而這個年齡段,也的確是惡性犯罪高發時期;限定罪名,必須是犯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兩種嚴重罪行,才能使用刑罰利劍予以打擊;限定後果,必須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且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尤其是限定程序,明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通過強化監督“保底”手段,防止追究刑責擴大化,進而侵害未成年人權益。

  調整最低刑責年齡,也體現了科學立法的精神。回看刑法修訂過程,從一審到二審、三審,刑法修正案草案在傾聽民聲中,逐步鍛造成型,特別是三審草案,在二審草案的基礎上,將“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也作為故意傷害罪的“擴容”追責情形,如此有利於解決“法網”不够縝密的立法缺憾,精准懲處那些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危害極大、後果極其嚴重的未成年人嚴重人身犯罪,坊間對此亦不乏贊許之聲。

  個別調整最低刑責,既是刑事立法的突破,也是未成年人立法的突破。當然,刑罰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這也是將針對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改為專門教育矯治的初衷。而從近期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到本輪新修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走出一條織密涉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立法進路,這些系統性的法治努力,必將為未成年人的成長提供更為健全的制度保障。(來源:新京報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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