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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責年齡下調 彰顯法律與時俱進
http://www.CRNTT.com   2020-12-28 19:35:04


  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歲,如今算是塵埃落定,理性客觀地來說,這樣的下調確有必要。數據統計顯示,我國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總量的比重已從2009年的12.3%上升到2017年的20.11%。甚至於,近年來一些惡性犯罪事件的背後,也有一些14歲以下孩子的身影,比如“湖南沅江弑母案”,案中男孩才12歲。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後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於刑罰,多年後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類似案例頻發的確給現實社會敲響警鐘。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們成長與發育的時間也相應提早了。之前的孩子可能到十五六歲才看起來像個“小大人”,如今十二三歲看起來像“小大人”的已屢見不鮮,但是個子長得高并不意味著心智的成熟,人高馬大的孩子若是從事犯罪行為,危害的確會更大。緣於此,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的現實,其所彰顯的就是法律的與時俱進。

  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審議通過,我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也變成了“三元模式”。此前的“二元模式”是:16周歲是絕大多數犯罪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八種嚴重犯罪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如今新增了12歲的模式:12周歲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并且情節惡劣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這也意味著,法律法規的設置變得更加細致入微,其所輻射的範圍也變得更加廣闊。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三元模式”,充分考慮了個體的差異性,也進一步考慮了未成年人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樣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背後,也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保護。所謂“保護”,就是因為法律的利劍懸在這兒了,這可以更好地倒逼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及時跟上,對孩子們進行更好的引導與督促,從源頭上避免一些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讓他們知道實施相關行為的嚴重後果,也讓他們知道年齡小不再是“避風港”。

  《韓非子》有雲,“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在法律法規的修訂上,也應“不期修古,不法常可”,更應“論世之事,因為之備”。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便是如此。因而,這不僅是法治進步的寫照,也是社會進步的注腳。(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龍敏飛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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