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擔責是一種“權益兜底險”
http://www.CRNTT.com   2021-05-27 17:01: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5月25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事件頻頻發生,而幾乎每一起盜刷事件都會引發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責任歸屬糾紛,進而引發訴訟。雙方的觀點和訴求針鋒相對——被盜刷的持卡人普遍認為,銀行存有管理漏洞和嚴重過失,應承擔銀行卡被盜刷的民事賠償責任;而銀行一方則認為銀行卡被盜刷的責任在持卡人,銀行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不應為銀行卡遭盜刷負責。

  針對此類案件,各地法院的判決并沒有統一的標准,盡管有一些法院支持了持卡人的訴求,但也有不少法院判決銀行無責。司法機關承擔定分止爭的重要職責,也是維護持卡人權益或銀行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綫,司法機關的審判態度不明確、不統一,有關銀行卡被盜刷的責任歸屬就難以界定。最高法此番規定切中了關涉民衆財產權益和銀行管理責任的重要問題,有助於持卡人和銀行厘清權利義務的邊界,相當於給持卡人加了一道“權益兜底險”;也有助於統一司法尺度,規範司法審判行為。

  實際上,銀行針對持卡人的銀行卡被盜刷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既是一種法律義務,也是一種契約義務。《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據此,銀行(發卡行)有義務保障持卡人的銀行卡資金安全、賬戶安全。銀行與持卡人(儲蓄性質)之間還有金融契約關系,銀行負有向持卡人兌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義務。按照民法典的嚴格責任原則,發生銀行卡被盜刷案件後,如果持卡人沒有未妥善保管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等過錯,銀行就應該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顯然,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擔責是對金融法律規則和契約規則的具體執行。

  最高審判機關明確“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擔責”的一般規則,對金融領域銀行卡管理規則的重建是一種有效引領。實際上,1999年出台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并未就銀行卡被盜刷的風險防範、責任劃分等作出明確規定,有關部門有必要對接司法機關的辦案規則或意見,出台或修改完善相關銀行卡法律法規,從機制上理順保障銀行卡安全的權利義務關系。(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李英鋒)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