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南陽一對夫妻因為野豬糟蹋莊稼,三個月內獵殺8只野豬被判刑。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對國家造成的損失費用,賠償款人民幣4000元。庭審中,被告人吳某稱:“野豬給地裡莊稼糟蹋得非常嚴重,才滅了它。麥子損失了30多畝,吃得也沒啥了,100多畝玉米也被吃得70多畝絕收。現在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願意認罪認罰。”(澎湃新聞)
此類事件中,涉事村民很多都屬於是“被逼無奈”“自衛反擊”,其遭遇的現實威脅與困境,客觀存在、讓人同情。而這,也使得與之有關的案件審判,很容易被公衆置於更為苛刻的道德視角下予以審視。這從根本上決定,相關話題的複雜性與多元化解讀的可能性。
很顯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同樣敏銳地關注到其中的特殊性,被告一方也據此積極抗辯。所有這一切體現在判決上,就是多判處緩刑而非實刑。看起來,這是法官基於司法能動主義,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所能給出的最妥善的“結果”。然而,這種技術性的這種處理策略,并不足以彌合深層次的衝突,不足以回應那些根本性的質疑。無論是定罪緩刑,又或者是“定罪免處”,本質上都是“罪名成立”,這是否意味著否決了村民“避險”“自衛”的正當合法性?
如果認為村民“打野豬”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正當防衛”,那麼就應該不捕不訴。然而梳理過往判例,我們發現,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基本都是對被告定罪判刑了的。這其中的法證罪推演是什麼?“罪”與“非罪”的界定邊界在哪?當然了,在野豬傷人構成“緊迫的威脅”的場景下,正當防衛的認定是沒有疑問的。與之相較,某些疑似“提前防衛”“主動防衛”則很容易被歸入“非法狩獵”的範疇。這其中的分寸,一般人或許很難拿捏。
我們知道,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異常簡單,這也造成了某些司法部門在實踐中慣於機械套用法條來入罪。事實上,本著刑罰的謙抑性原則,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定罪量刑理應綜合考慮行為動機、主觀惡意、危害後果等各項因素來審慎判決。切不可枉顧立法本義,因從重從嚴追責而讓群衆面對野豬之禍時,陷入““打也不敢打,防也防不住”的兩難境地。
野豬泛濫成災,對於人豬大戰、人豬衝突案件的審理,更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該在“寬嚴相濟”中發揮好司法對社會平衡的調適功能。在“緩刑與實刑”“罪與非罪”之間,必須有更深刻的法理思辨,必須有更充分的釋法說理。(來源:封面新聞 作者:蔣璟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