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是那樣,每個部門都用自己的標準開列一個記者“黑名單”,那麼誰還敢搞輿論監督,誰又能搞成輿論監督?如此,輿論監督的環境將急劇惡化,當然也無法體現中央多次強調的“創造條件讓人們監督和批評政府”。
政府部門應以更積極的姿態面對公眾,以透明、公開的信息披露緩解乃至消弭公眾的食品安全疑慮。如果政府信息公開徹底,媒體間互相監督,沒有哪家媒體和記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有意誤導人民”。
而且,即便果真有些媒體和記者有意誤導,影響了大眾乃至其他公民的權利,自有主管部門來追責。如果媒體報道和記者行為觸犯法律,構成侵權,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糾正。政府部門也可以將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但決不能按自己的標準、自己對此進行評判,進而建立什麼“黑名單”。
更荒謬的是,這份黑名單竟然由一事業單位開列。這充分說明有些官員法治意識何其淡薄,對民眾的監督權又何其不尊重。
這起“黑名單”事件,值得人們反思政府部門新聞宣傳負責人的角色定位。一個稱職的政府部門新聞宣傳負責人,應能夠全面了解政府工作重心,及時公開政府信息,準確把握民意流向,誠意溝通媒體和記者,以理性的方式通過傳媒化解公眾的疑慮和誤解。在當下,中央領導強調從嚴打擊食品制假,要求媒體加大輿論監督的力度,而作為食品衛生主管部門的衛生部新聞宣傳負責人,竟然還對媒體和記者持這樣的態度,充當媒體的管理者和裁判員,實在令人失望。(時間:6月16日 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