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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立法引激辯 “被精神病”六大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3:00:11  


 
爭議一:保護精神障礙者及時治療,還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草案》第一條:為了維護和促進公民精神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中南大學湘雅二院精神衛生研究所副所長郝偉:《精神衛生法》是幹嗎的?防止我們正常人被精神病的?這顯然是一個誤區,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草案》的第一條才是《精神衛生法》的主旨和作用,而不僅是防止“把正常人弄成精神病”的這樣一個法,如果這樣的話,這個法顯然就出不來了。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劉瑞爽:這個《草案》確實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權利做了很全面的列舉,這是一個進步。但如何把它變成行動,變成一種規章制度,我認為在細節上做的不夠。比如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列舉非自願住院的標準之一,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什麼叫危害公共秩序?是不是某個領導人說了,如果上訪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某人在公共場所拉了一個條幅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就可以把這個人送到精神病院?我認為這個標準要鑒定。基於這個方面,就是說,總有那麼一個隱患,某一個正常的人,甭管是謀財,還是得罪地方政府,他總有一種可能“被精神病”。

  如果一個公民在(《精神衛生法》)這個制度下,能夠保證不被精神病,就是一個保障權益的體現,這與保障真正的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是一致的,不是對立的。如果《精神衛生法》出來後,連公民“被精神病”的危險都不能去除的話,那怎麼能談得上保護公民的利益?

爭議二:精神障礙的診治究竟是醫學範疇還是司法範疇?

  《草案》第二十一條: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北大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贊成草案第21條和第22條對精神障礙的診治行為明確定性為醫學範疇。

  草案第24條規定由監護人送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到醫院做診斷,這與國際,比如歐美一些國家“司法程序前置”的規定有區別。也是因為這一點,現在爭議非常大,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應該將精神障礙患者是否需要強制住院治療,納入完全司法化的程序。

  但是,我國有1600萬“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確肇事肇禍等“危險行為”的患者約占10%。

  多數重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是不願意治療的,如果非自願住院的標準僅限定在“已經或將要發生危險”的少數患者,並同時要由法院判斷其“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則多數實際上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進而導致病情惡化和精神殘疾、以及許多本可避免的危害發生。

  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是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時傷害幼兒園小朋友、小學生、無辜路人、親人、同事和朋友的事件。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精神障礙的認定以及精神障礙患者的強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療在程序操作上都應當實行嚴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規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北京市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華:對於中國現狀,每一個重性精神障礙患者是否住院治療都要經過法庭批准,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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