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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在爭議中艱難前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3:01:17  


 
  唐宏宇認為,相對原有的“誰送誰接”,現在的“即時放人”更加保障了疑似患者的利益,避免了可能出現的監護人因利益關係送診,但唯一的缺憾是缺乏補償機制。

【建議】 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

  對草案第三章中反覆出現的“醫療機構”一詞,河北省精神衛生中心院長栗克清表示十分不妥。他認為醫療機構的概念過於寬泛,“診所、衛生站(所)、療養院都屬於醫療機構,但他們顯然並不具有對精神障礙進行診斷的能力。”

  對於我國精神衛生的現狀,栗克清給記者提供了一組嚴峻的數字:“全國各類精神疾病患病率為17.5%,但我國目前注册精神科醫師不到兩萬人,精神科病床在20萬張左右,全國有70%的重性患者沒有得到規範治療。僅河北省就有1600萬的精神障礙患者。在河北省,每萬人病床1.2張,每十萬人僅有一位精神科專業醫師。河北省的數據還是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

  陳志華認為,這樣的供需矛盾也有可能影響到法律的實施。“第三章第二十六條明確指出‘診斷需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在目前來看絕大部分的醫療機構很難滿足2名以上的數量規定。”

慎對精神外科手術

  草案最大的爭議是關於精神外科手術的第三十九條以及與之相輔的第四十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實施精神外科手術為最佳治療方法時,可以對自願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精神外科手術,但是應當在取得患者書面同意並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實患者已同意後實施。”四十條則具體規定了非精神科手術和實驗性臨床醫療如何實施。

  法制建設研討會上,在場的醫學和法學專家一致認為,此條款應該删除。浙江省精神衛生辦公室主任石其昌表示:“精神外科手術目前處於試驗階段,在國際上是禁止進行的,衛生部也有相關規定。所以草案不能開此先例。”陳志華也表示,精神外科手術屬於破壞性手術,其造成的後果是不可恢復的,這不僅是個醫學問題同樣也涉及倫理。

  另外,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他人意見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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