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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有重大缺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3:01:36  


 
  從一定程度上看,草案在沿用其他規定的錯誤或者不正確條款上表現的較為充分,應當按照程序正義的標準予以改正。

“非自願住院治療”應由法官裁定 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僅是裁決依據

  《法治周末》:草案第32條規定:鑒定結論表明當事人不是精神障礙患者或者不需要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

  有人認為,對於精神障礙患者是否“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應該不屬於鑒定的事項,你怎麼看?

  郭華:精神障礙患者是否“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不屬於鑒定的事項。

  我認為,非自願住院醫療涉及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以及名譽降低等問題。

  如果不經嚴格的法定程序就將當事人送進精神病院強制治療,實質上是將公民人身自由的喪失交給了提供證據的鑒定人,其判斷標準也僅是一個醫學診斷標準而非法律標準。

  按照司法程序由法官裁決是未來的發展方向。

  其實精神障礙鑒定主要限定在當事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礙等專門性問題上,在必要時也可以擴大到當事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訴訟能力等帶有技術性的法律問題。

  而草案卻將“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這一非專門性問題作為鑒定事項,鑒定超出了專門性問題的範圍。

  草案作為法律有權對非自願住院醫療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作出規定,但其依據不應是也不能是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其裁決主體不能是鑒定人。

  它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由法官裁決住院治療與否,精神病醫生的診斷僅作為法官裁決的重要參考,而鑒定結論也僅是法官裁決的重要依據,而非裁判本身。

  這也與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宣告制度相一致。

  儘管鑒定時鑒定機構“應當邀請法律專家參加”,而法律專家即使是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因不是在司法程序行使職權,而不具有司法意義。

  況且,“法律專家”本身不是法律術語,什麼人屬於法律專家?在何種法學領域中的專家等問題,其本身還存在語焉不詳和範圍不清的弊端。(時間:6月29日 來源: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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