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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判決為何又引發公眾質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09 16:10:23  


 
  更極端的是,先逃後投案顯然比現場坐等警察抓捕的更惡劣,但按我國刑法前者算“自首”可從輕處理。其實,很多國家對自首都做了細化規定。比如,日本規定:犯罪人在搜查機關發覺前自首的,可以減輕刑罰。

  不論是像藥家鑫那樣被警方問話之後自首,還是李昌奎迫於追捕壓力自首,都應在法律上有所區別,這才能讓普通公眾覺得法律的精微、公正。法律做到罪刑相當,也就不會有人打出“滿門抄斬”“自首是卑鄙的逃罪手段”之類的旗號,拉法治的倒車。

  其次,就是法院判決抽象簡單,“不講道理”,不足以服眾的老問題。昭通中院一審認為:李雖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所以判死刑;雲南高院二審認為:雖然李罪惡極大,但有自首、積極賠償情節,所以死緩。這兩套“雖然……但是”人命關天,可都沒有把道理講到明處,怎麼就不該從輕,怎麼就該從輕?若是只有寫判決書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卻惜墨如金不願向公眾闡明,那麼就為謠言預留了空間。

  罪犯的死與活,當然應由法院獨立做出判決。但法院判決如何讓公眾信服,而不是損害司法權威,這是法官們必須直面的問題。死刑判決每每轉化為網絡大討論,是司法公信的危機。(時間:7月6日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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