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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銳案:既要依法判案更不能忽略刑罰的功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2 16:14:06  


 
  李昌奎也好,賽銳也罷,殺人手段都是極為殘暴的,後果也是極為嚴重的,其行為毫無人性可言,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可想而知。同時,刑法規定,量刑時,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相適應,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目前我國司法機關裁判死刑案時量化的原則,這樣的案件應執行死刑。重慶的鄒鴻成殺死一人還犯強姦罪,西安的藥家鑫殺死一人,均被判處死刑。若對李昌奎、賽銳不執行死刑,根據刑法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那麼,類似被判以極刑的刑事被告人就受到不平等對待。若這樣殘暴的行為不受到相應的刑罰懲治,那麼,就意味著,反正殺死一個人也好,殺死兩個人也罷,只要有自首情節,就可免死,我也可這樣做。大不了被判死緩,然後認真改造,可減為無期、有期,最終還有重返社會的機會。因此,這對犯罪人來說,無疑是一種輕判,起不到懲罰的作用,對即將犯罪的人來說,無疑是一種助長,甚至是放縱,刑罰也起不到威懾、教育的作用。

  對本應依法懲治的犯罪人輕判,對於守法公民來說,也是一種扭曲的法治教育。因為類似的犯罪行為人並未受到平等對待,對法治的權威性、公平性喪失信心,刑罰不僅未起到鼓勵功能,反而民意會質疑司法公正。對受害人家屬來說,精神上得不到撫慰,不僅加深對犯罪人的仇恨,也產生了對司法機關的懷疑甚至敵意,刑罰的安撫功能和平息保護情感功能怎能發揮?

  總而言之,刑罰必須與犯罪行為相適應,且任何人都得受到平等對待,卻不能拋開刑罰的威懾、教育等功能,而一味地高談什麼人權、人性。要知道,犯罪人殺人時,是對人權的尊重還是侵害,是人性還是獸性的殘暴?因此,評判一個行為,不能顧此失彼,而應堅持基本的原則,公平公正地評價並裁判。(時間:7月22日 來源:華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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