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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問題,還是婚姻觀的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14 22:41:35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並於翌日生效。正如以往《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司法解釋的每一次出台,都要激起巨大的爭議,此次更不例外,冷嘲熱諷,怨聲載道,不絕如縷,仿佛發生了一場倫理地震,令我們的婚姻與家庭的根基開始動搖。

  事實上,真正有所爭議的只是第七條: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而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若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則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

  對此,媒體戲稱道: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有人建議,丈母娘聯合會的規則必須更新換代,以前嫁女兒要求“男方必須有房”,如今則應該改為“不管雙方哪一家出錢,房產證必須保證有女方名字出現”。相比房子,房產證上的“權利人”一欄才是最大的問題。曾被都市麗人奉為擇偶之金科玉律的“有車、有房、父母雙亡”,因此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假如“父母雙亡”,哪來這些麻煩。當然“有房”的內涵,還須深化改革,爭取早日讓自己的名字爬上房產證。

  不妨對比修改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釋: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若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今,若未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則推定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儘管兩廂對照,涇渭分明,但其間仍有相通之處,即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父母的“意思自治”的絕對尊重。這不動產的產權,到底歸一方子女還是為共同財產,決定權其實在父母大人手裡。所以兒媳只要孝敬公婆,女婿只要善待丈母娘,新條文的殺傷力,未必會落在他們頭上。

  修改前後的“推定”之差異,折射出了《婚姻法》的精神走向。以前更注重家庭倫理,如今更注重個體權利。兩口子首先是相互獨立的公民個體,其次才是結婚證所指認的夫妻。個體權利由此獨立於夫妻關係之外。這是以一種冷酷的,在某些人看來甚至違背了公序良俗的方式,認證並捍衛權利。在此背後,則暗藏了婚姻的法律轉型:如果說以前更多是從倫理角度定義婚姻,如今則更多是從契約角度定義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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