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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虐童罪”一個合理的法律邊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09 13:14:07  


 
  現有法律規定下,虐待兒童和老人的行為當事人通常受到很小的行政或辭職等處罰,而施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管理者,卻往往要付出比施害者更高的經濟或責任代價。即使需要對受害者實施經濟賠償,也會由於施害者個人能力有限等,導致大部分賠償由機構出,這樣一種情形,罪責明顯不對等,也不足以對當事人形成足夠的震懾。甚至不排除極個別施害人出於遷怒等原因,通過主觀的施害行為達到嫁禍於其所供職的單位或管理人員的目的。

  很多人只看到“有作為”的虐待,沒有看到“不作為”的虐待,其實,兩種虐待,危害都很大,甚至很多“不作為”虐待的危害遠大於“有作為”的具體傷害行為。前不久媒體屢屢曝出幼兒被遺忘在車上窒息至死,其實就是“不作為”虐待導致的嚴重後果。甚至在心理傷害上,語言上的取樂、侮辱以及通過不作為的手段故意無視老人兒童的虐待行為,對老人、兒童的心理、精神傷害尤其是對兒童成長的恐懼、無助等負面影響是巨大和長遠的。

  不論從保護老人、兒童的權益出發,還是從責罰相當的權責平衡角度出發,及時放寬虐待罪的入罪標準和對象,已是當務之急。(時間:11月7日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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