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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浙江高院對吳英減刑案作出裁定:死緩減為無期。 |
影響性個案常有,常青的影響性個案卻不常有。輿情喧囂中,總有後案推前案,不過吳英案似乎是個例外。在延宕數年之後,由此案引發的現象級輿情仍然不時噴湧。昨天又有消息稱,經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調查,吳英的代理人藺文財涉嫌誣告陷害罪,於7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拘;吳英父親吳永正涉嫌誣告陷害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於7月3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拘。
藺文財、吳永正涉嫌犯罪被拘,並不表示兩人一定有罪。刑事司法流程在警方立案偵查之後,還要經過審查起訴和審判,才能依法確定一個公民是否有罪。就像當初吳英可以從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緩,藺文財、吳永正涉罪的最終結果,也可能是無罪。有罪還是無罪,既要看事實,又要看法律。
有媒體梳理了此次“吳英案後案涉嫌的事實”:大約一周前,吳英在獄中寫說明稱,曾舉報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向吳英索賄,而陳軍又擔任吳英資產處置小組的組長,吳英認為“他不應該作為處置我公司財產的負責人”。當時,藺文財正是作為吳英案的代理人之一,向東陽市政府轉達吳英的這一意願。陳軍此後向警方報案。
當然,尚不知道藺文財是否就是因為上述事實而遭羈押。律師為委托人傳話,或替委托人提出回避請求,本是正常的律師業務活動。從行為性質上分析,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代為舉報或代為申請回避,都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的。如果委托和請求屬實,哪怕請求的事項不符合事實或沒有法律基礎,也不能認為律師有罪。若誣告成立,那也是委托人誣告,律師不可能去核實其委托人的每一項指控請求。
如吳英舉報陳軍索賄並申請其回避,索賄問題應由上級政府或上級檢察機關介入調查,並給出結論;回避問題則應由吳英公司資產處置主管單位予以受理,並根據調查情況給出回複。但由東陽市委市政府新聞辦公室運營的官方微博“東陽發布”卻透露:“東陽市對此高度重視,立即進行深入調查,並向吳英本人進行了核實”,確認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
顯然,這是由“東陽市”自己確認自己的副市長未涉及受賄——在應該回避的調查主體領域,東陽市也犯了程序不公的錯誤。而且,吳英舉報的是“索賄”,東陽市的官方回複卻是“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這份結論其實也不能證否吳英的舉報:“索賄”和“受賄”有著本質的區別。
申請回避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且只是一項請求權。是否同意回避,仍由司法機關說了算,申請回避不可能構成誣告陷害。至於吳英舉報副市長索賄,我不願預設立場,而只想說,如果副市長是清白的,請用正當程序來告訴公衆。(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王雲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