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來,反腐力度顯著加大,“老虎”、“蒼蠅”紛紛落馬,可謂大快人心。
反腐敗是民心所向,民眾的支持和認同是主流。但也有一些雜音,或為“能吏”翻案造勢,或為“庸官”獲刑叫屈。不久前,網上就出現了一股“為劉志軍平反”的呼聲,還有人稱劉志軍的高鐵成就“終將名垂青史”,“將功補過”之說由此而來。8月18日,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因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網上也有不少人為這位“官場好好先生”叫屈,他們的主要理由就是:與眾多落馬的“大老虎”動輒涉案金額上千萬元相比,童名謙雖有玩忽職守但畢竟守住了廉潔底線,充其量只是“工作不負責任“的問題,犯不著實刑伺候。
劉志軍是能吏的代表,高鐵在其任內一路高歌、突飛猛進,這是事實。但劉志軍之所以被指控,並不是因為其工作實績,而是因為他有受賄和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刑事司法尊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這裡的“事實”,首先指的是案件事實,是經證據證明的、與案件有關的法律事實。法庭認定劉志軍罪名成立,是對受賄和濫用職權行為的法律評價。這種評價,與他的高鐵成就並不衝突。劉志軍也沒少因其高鐵成就而獲得榮譽。功是功,過是過。刑事司法中並沒有“功過相抵”的概念。以此來為劉志軍翻案,如果不是有特定利益牽連,大抵就是古代公案小說看多了。
童名謙則是庸官的典型。在一些媒體的報道中,童名謙被湖南政商界人士給予了相當一致的評價:謹小慎微的老實人,有“官德”而無官威。像童名謙這種“不落腰包的腐敗”通常被認為只是“能力問題”或“決心問題”。但“不落腰包的腐敗”在其危害後果上,並不比常態的貪腐行為更輕。正因為童名謙的玩忽職守,致使湖南省人大代表選舉賄選大面積蔓延。衡陽賄選案對民主制度的傷害,對黨風政風的腐蝕,對官民關係的撕裂,又豈能用金錢來衡量?
當然,為童名謙叫屈的背景,是過往的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輕刑化問題突出。也正因為看到了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問題,近年來,司法機關不斷發力,對職務犯罪中的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作了具體而細致的規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對司法機關來說,尊重民意表達是第一位的。但面對眾聲喧嘩的輿論場,也應先釐清事實判斷、價值判斷以及受利益驅使的人造輿論與司法判斷的區別。
所謂“與其選無為的清官,不如選能幹的污吏”,以及諸如此類的吐槽,更多應解讀為一種反諷和戲謔。這種反諷,與支持對劉志軍、童名謙等予以嚴懲的主流聲音在實質訴求上並不矛盾,那就是都期望司法機關能杜絕選擇性司法,讓每一起職務犯罪個案都能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當制度化正義達成之後,輿論場上也就無需再糾結於該選“無為的清官”,還是“能幹的污吏”。(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王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