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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存款失蹤頻發,無法可依局面何時終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1-26 16:14:40


  儲戶與銀行之間構成的是合同關係,發生存款丟失,按照正常的邏輯,除非銀行能夠證明儲戶存在串謀行為,或明顯的過失(如洩露賬號、開戶時間、密碼、存款金額等關鍵信息),否則則應依約承擔全額賠付存款及應付利息的責任。銀行主管部門包括央行、銀監會等部門制定的《儲蓄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也明確表示,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

  從存款失蹤的許多個案情況來看,作案者或通過聯網網絡下手,借助計算機網絡犯罪手段轉走儲戶存款,更多的是通過銀行內部的“內鬼”了解儲戶存款信息,包括最為關鍵的印鑒、密碼等信息,轉走、取出存款。就前一種情況來看,作案成為可能,是因為銀行的系統、網絡安全性不足,儲戶對此並無半點責任,銀行當然應當賠付存款,部分損失則可以向安全系統供應商追償。而後一種情況,銀行根本沒有理由將責任推到內外勾結的“內鬼”個體身上,“內鬼”盜取儲戶存款信息及存款金額,必然有賴於其職務身份,才可能獲得相關信息及業務操作的授權。

  現在突出的問題在於,一方面,儲戶存款失蹤事件頻發,但許多商業銀行對此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系統、網絡的安全性仍然沒有得到保障。這也表明銀行業的兩大主管部門,央行和銀監會沒能很好的負起敦促嚴管的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行為嚴重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等處分措施。但在此前發生的許多個案中,國家銀監會的地方分支機構均未沿用此法嚴懲涉案銀行業分行、網點。

  千里之堤,毀於蟻穴,國內商業銀行對系統安全如此麻木,印證出其風險管理理念的蒼白、系統的不堪一擊,在我國不斷加快金融業開放水平、推動內資銀行企業與外資同行同台競爭的背景下,這不禁讓人感到憂慮。

  另一方面,在已發生儲戶存款失蹤事件後,商業銀行都不難快速查明真實原因,無論是網絡、系統漏洞導致的失竊,還是“內鬼”勾結盜賊的冒領,但銀行卻拒絕承擔賠付責任,甚至使出最叫人不齒的抵賴手法,將責任推到涉案的員工個人,或者消費者頭上。這樣的應對處置顯然有失公平、有違合同締約義務。

  商業銀行的“底氣”來源於對商業銀行及其主管部門對存款冒領、丟失的處理均沒有明確規定。據新華網的報道介紹,工商銀行、農業銀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單內容中,對銀行對存款的保管責任有明文規定,但對存款冒領、丟失應如何處理均沒有具體規定。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存款人“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這部法律對於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資金,商業銀行應承擔的責任未予明確表述,並因此使得銀行可以在儲戶存款失蹤後輕易而已的將責任推卸給“內鬼”個人。

  國家銀監會2013年下發執行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儘管列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照的若干準則,包括尊重消費者知情權、不得進行強制性交易,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等要求。但《指引》卻並未列舉消費者權益受損的常見情況,以及劃分存款失蹤、存款變保單等事件責任的表述,所能起到的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必然有限。從某種意義上講,《指引》甚至可能增加了消費者遭遇存款失蹤等的困擾,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完全可以參照《指引》中紛繁複雜的程序要求,一步步耗盡受害消費者的耐心。

  要遏制存款失蹤事件高發的態勢,切實保障銀行業消費者的財產權益,說難也難,說不難也不難。難就難在銀行業主管部門,包括央行和銀監會,長期以來是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娘家人”身份自居,沒有很好的實現身份和意識轉換,未能從充分尊重和保障儲戶等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嚴加監管,嚴格敦促金融機構升級技術、系統和網絡;及時修改儲蓄管理的相關法規條例,加入儲戶存款受到嚴密保護、一旦出現失竊等問題時需由銀行機構舉證的內容。相對應的,如果銀行業主管部門在社會壓力面前能夠適時作出以上調整,相信無論是從制度、技術,還是管理角度,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將很快扎緊籬笆,不給“內鬼”、“盜賊”以盜取儲戶存款的機會。(來源:市場信息報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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