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新疆牧民撿到的狗頭金連續幾天被熱烈討論,不僅因為它重達7850克,夠大,值錢,更因為它該歸牧民還是國家所有,各方意見一度出現分歧。其實從頭到尾都沒有政府部門要把狗頭金充公,但似乎人人都為牧民焦慮。最新消息是,牧民一家人“消失了”,具體原因尚不得而知。此次風波所折射的社會心態,以及背後的法律問題,都值得關注。
“狗頭金焦慮”因產權界定不清
關鍵還是要明晰界定產權,並依法保護產權的有償流轉,不要讓法律再淩空高蹈,卻使真實的社會財富陷入“公地悲劇”和交易風險中。
新疆牧民撿到的“狗頭金”,到底是否該歸國家所有?2月10日,新華社發文認為:狗頭金不屬於《文物保護法》所規定的文物;牧民撿狗頭金的行為,顯然不屬於《礦產資源法》所規定的“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新華社的報道傾向於認為,狗頭金屬於“無主物”,牧民通過“先占”取得所有權。同時,新華社認為相關“法規細一些,非議才能少一些”,並提出“藏富於民”的建議。
這種說法已然面面俱到了。但,真的要實現“藏富於民”,法律還得大膽突破之前的舊框框,跨出一步。事實上,此事能引發全國的熱議,其背後還是公衆對產權保護的某種焦慮,這個大問題不能回避。
首先,說牧民對狗頭金實現了“無主物的先占取得”,這個說法不是沒問題的。因為“先占取得”不是中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只是民法學說。“先占取得”也一般只適用於一些價值並不大的動產案件中,能否適用到狗頭金這種價值連城的物上,在法律界還是一個很微妙的話題。
事實上,當初《物權法》立法時,“無主物的先占取得”“善意取得”都遭到了一些上綱上綫的批評,結合當時國企改革中比較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有人祭出了“一大二公”的大殺器,進而否定《物權法草案》對公民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進步意義。最終,“善意取得”涉險過關;而“先占取得”沒能進入《物權法》。
就目前來說,雖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相當繁榮,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但涉及公有制—私有制關系、土地所有權、礦藏等自然資源歸屬等問題時,會或多或少受到計劃經濟條件下“一大二公”舊思想的羈絆,相關立法也有一定的滯後。
以現行的《礦產資源法》來說,還是1996年修訂的,計劃經濟意味濃厚。該法明確“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只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這明顯是歧視民營資本,形成對民資進入的“玻璃天花板”,而這正是之前國務院“新舊36條”等文件一直試圖解決的問題。現實中,這就意味著:民營資本投資的礦山企業,容易遭遇“國進民退”的政治風險,進而導致民營礦企的經營短期化,不得不依附於權力。
一位網友說:"寶物’是全社會的資源,單純地爭執它到底姓‘公’還是姓‘私’往往沒有意義”。
誠哉斯言!關鍵還是要明晰界定產權,並依法保護產權的有償流轉,不要讓法律再淩空高蹈,卻使真實的社會財富陷入“公地悲劇”和交易風險中。小到狗頭金,大到礦山,小到“先占取得”重新進入《物權法》,大到《礦產資源法》能對社會資本公平開放,背後都是一個道理—清晰界定並保護產權。這方面,法律還得跨出一步。袁伊文
“狗頭金應歸牧民”反映世道人心
人們認為,狗頭金應歸撿到者所有,是由於一種樸素的認知,無主之物先占取得就是一種傳統的觀念。
從網絡跟帖看,多數民意認為它該歸牧民所有—尤其是有人提出它應該歸國家所有之後,這種分野更加激烈了。與其說人們更願意它“歸牧民所有”,還不如說人們更不願意它“被國家收走”。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很多人不希望國家收走狗頭金?坦率說不論它最終是誰的,都不會是我們的。可撿金故事太喜人了,君子成人之美乃普通心態。此外,誰能保證自己將來不會也撿這麼一塊呢?看來這並不是真的跟我們半毛錢關系都沒有。
人們認為,狗頭金應歸撿到者所有,還是由於一種樸素的認知,無主之物先占取得就是一種傳統的觀念。比如,二十四孝中郭巨的孝心感動了上蒼,於是他就發現了一罐金子。這金子大家都理所當然認為歸郭巨所有。即便現在,大家對郭巨埋子奉母的做法不認可,卻很少有人對郭巨得金提出質疑。
法學家許章潤在《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中寫道:“法律不是別的,就是世道人心的鏡像,將人間世換形為可檢索的條文,法律也是因著世道人心而存在的呀!”在狗頭金的歸屬問題上,我們看到,無論是過去還是今天的世道人心普遍認為他該歸牧民所有。
雖然如此,世道人心也不等於法律,但法律對世道人心應該有所回應。前些年發生過不少次個人撿到“無價之寶”卻被迫無償(或抵償)繳公的案例。每次事後,輿論都同情拾東西的人,而以警惕之心看待相應的“公家”。正是因為每次法律都沒有回應民心,這次狗頭金一出,人們便反彈式地大聲調保護起當事人,哪怕沒有“公家”出來索要。也正因如此,當一個律師發表自己的“一家之言”認為狗頭金應充公,卻被輿論過度解讀、反擊。
不過事後經過法律專家的討論,法律界的結論也是傾向於狗頭金應歸牧民所有,這可謂是皆大歡喜。
經此一役,但願專家律師以後在坐而論法時,更多地考慮人心向背。不是讓法律為人心讓步,而是讓法律與人心良性激蕩,任何一個都不偏廢。陶舜(來源:新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