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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法院改革,讓審判回歸司法屬性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3-05 06:50:08


  一直以來,法院都是司法改革的主戰場。新一輪司法改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起航,法院改革何去何從更加引人關注。2月26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作為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了7個方面65項司法改革舉措,從法院組織體系、司法管轄制度、法官履職保障、審判權力運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個層面,勾勒出未來法院改革的路綫圖。綜觀整個文件,涉及範圍十分廣泛,但主旨精神清晰統一,那便是讓法院成為法院,讓法官成為法官,讓審判回歸司法屬性。

讓法院更獨立

  本輪法院改革的重要目標,就是實現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司法現代化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只有建設一套符合司法規律的現代化法院組織體系,才能充分激活司法權在國家治理中的功能,守住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綫。歷史上,中國向來有司法行政合一的傳統,司法分支不發達;現實中,因為行政體制的束縛,法院名義上統一行使國家司法權,但往往“身不由己”。因而本輪法院改革的重要目標,就是實現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一是在機構設置上突破行政藩籬。法院組織體系改革的目標,在於推動法院審判權回歸中央事權屬性,讓各級法院從地方行政體制中解放出來,真正成為國家的審判機關,為落實憲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提供體制保障。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相繼在深圳和沈陽掛牌運行。與此同時,北京市第四中院和上海市第三中院作為跨行政區劃法院的試點掛牌成立。《意見》對這些改革措施盡予吸收,並提出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不難預見,法院機構設置上的改革,將大力提升法院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二是在管轄制度上破除“主客場”壁壘。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規則下,由於司法行政化體制的影響,客觀上造成打官司也分“主客場”的怪象。管轄制度雖然只是訴訟案件的“分揀”程序,卻直接影響到審判的公正與否。針對這些問題,《意見》提出改革完善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環境資源案件以及公益訴訟管轄制度,明確“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逐步實現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目的就在於進一步為法院獨立掃清障礙,防止現實中因城市拆遷、農村徵地、環境污染、企業破產等引發的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受到地方因素幹擾。

  三是在管理體制和保障機制上強化法院獨立。《意見》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重點從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和建立防止幹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兩方面,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當然,“省級統管”有益於整個法院系統的外部獨立,但也暗含著強化法院之間行政化聯系的風險,如何在增進外部獨立的同時保障內部的自主,則需要更為系統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

讓裁判更自主

  改革的主旨是把本屬於法官的裁判權還給法官,改變法官聽命於庭長、院長的行政化羈絆,實現“審—判—責”相一致。

  改革既要保障法院不受黨政機關的不當幹預,也要保障在法院系統內部,審判能夠真正按照司法規律自主運行。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目的就在於回歸司法的判斷權屬性,而判斷權的關鍵乃是意志的獨立自主。

  一是以審判為中心,防止庭審虛化。我國訴訟制度的建構,曾一度在公檢法機關之間出現失衡,一樁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把“飯”做成什麼樣,法院就照什麼樣“吃”,審判對偵查、審查起訴等前期訴訟活動的制約力不夠,一些錯案無法在審判的最後環節被有效阻截。合乎司法規律的訴訟制度是以審判為中心,偵查起訴都受審判的節制、圍繞審判程序進行。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並非法院一家之事,其對法院提出的要求是做實庭審、防止庭審虛化。只有整個裁判邏輯形成並充分展現於庭審,讓證據認定、事實查明、法律適用、裁判理由都形成在庭審上,確保庭審在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才能實現以審判為中心。因此,《意見》在提出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目標後,重點將筆墨放在了庭審中心上,從直接言詞、證人出庭、證據排除、律師權利、庭審錄像、裁判說理等諸多細節性制度上,落實庭審的實體職能,防止庭審走過場。

  二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防止庭審虛化,重點是糾正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不合理現象,讓審判回歸“親歷性”,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項改革目標很清晰,但涉及的內容卻極為繁瑣,且利益阻力很大。它要求法院領導放權,不能隨意幹預法官審判,杜絕層層請示、層層審批等違背司法規律的做法;它要求將帶有鮮明行政官僚色彩的審委會徹底改革,回歸到解決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職能上來;它還要求普通法官獲得完整的審判權力後,需要承擔完整的責任。

  對上述這些改革要求,《意見》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回應,提出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和辦案責任制,健全院長、庭長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機制,要求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改革的主旨是把本屬於法官的裁判權還給法官,改變法官聽命於庭長、院長的行政化羈絆,讓主審法官、合議庭真正成為審判的主角,實現“審—判—責”相一致。

讓法官更專注

  《意見》具體提出將裁判文書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這對司法裁判質量和公信力將會產生深遠影響。

  法官被視為正義的“看門人”,所謂“法律借助法官而降臨塵世”,法院的獨立與審判的自主,最終都要落實到法官的具體工作上來。這意味著既要讓法官成為庭審的主角,也要保障法官擁有只服從法律的獨立意志。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弊端早已飽受詬病,造成法官的獨立性萎縮、職業認同感流失。如何讓法官專心致志、心無旁騖地審理案件,成為法院改革的重要內容。

  一是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在職業屬性上,法官如同醫生,其對案情和法律適用的判斷必須理性自主。這要求對法官的管理不能等同於普通公務員,而需體現司法職業特點,讓審判的歸審判、行政的歸行政。為此,《意見》提出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法官與其他工作人員相剝離,目標就是以法官為中心,在對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進行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工作屬性確立職務序列和管理方式,最終讓法官從煩瑣的、與行使判斷權與裁量權無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專司審判事務。

  二是建立法官員額制度。分類管理的核心是法官,保障法官隊伍的穩定和整體素質,前提在於依法定編。以往,我國的法官職業不僅進入門檻較低,而且編制也可以隨便挪作他用。所以,改革首先必須確定法官的身份界限,將那些不能辦案的人員剔除出去,將那些業務精幹的優秀法官從“官道”上拽回來,在審判中實現自己的職業理想。法官員額制成為實現這一改革目標的突破口。《意見》明確提出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節機制,並科學設置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綫。不難預料,一旦國家對於法官的權力、榮譽和職業保障的投入到位,法官將成為“香餑餑”。未來,如何保障法官員額制不走樣將更加重要。

  三是強化法官職業保障。長期以來,超負荷的工作壓力、過低的薪資待遇以及狹窄的晉升空間,使得法官的職業榮譽感急劇下降,法官流失、斷層等現象比較嚴重。多年來,學界一直呼籲的從律師中選拔法官之所以進展不力,根本原因也在於法官職業保障不佳,缺乏應有的職業吸引力。而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同時,必須防止權責加重後法官成為“刀尖上的舞者”。《意見》從法官選任、在職培訓、工資待遇、履職保護、司法榮譽等多方面,對法官的職業保障作出設計,最終是為了將專屬於法官的尊榮、權力與地位還給真正的法官,包括給予體面的物質保障、必要的政治榮譽,以及穩定可期待的晉升空間。

  四是完善法官業績評價。對法官的考核評價,雖然只是改革中的一個細節問題,但對法官隊伍建設以及司法質量水平關系重大。一套行政化的考核評價體系,催生的必然是司法行政化的結果,這也正是我國司法行政化弊病的一個重要根源。值得關注的是,《意見》不僅原則性提出建立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和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更具體提出將裁判文書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在這樣的評價引導下,裁判說理有望得到改觀,其對司法裁判質量和公信力將會產生深遠影響。

  在中央統一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下,本輪法院改革帶有鮮明的體制機制改革烙印,以往難以觸及的利益性改革措施得以出台,改革的系統性、配套性更為嚴謹。整個改革方案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綫,那便是瞄准制約司法公正的瓶頸問題,全面回歸法院的司法屬性,推進國家審判權回歸司法權。從《意見》提出“到2018年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中,我們不難感受到法院改革區別於以往的進步之處。對億萬民衆而言,公平正義的獲得終需依仗一套現代化的、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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