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錯案開始登報道歉——安徽高院登報向19名蒙冤者道歉。按說,本不該成為新聞的,做錯了先道歉,再倒查究責。這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犯錯糾偏的善後程序。可是,在此前很長一段時間,國內司法冤假錯案領域,指望斷錯案的出來登報認錯,并輔以嚴厲追責,卻少之又少。
前些年,有“佘祥林”“趙作海”等,幾乎已成冤案代名詞的標志性案件,近年也有“呼格案”等。有此大背景,就不難理解,為何一個經濟類案件,安徽高院為此專門登報致歉,會引起全國輿論關注了。
簡短回顧下案情,這個亳州集資詐騙案,曾是“轟動全國的特大非法集資案”。而涉事公司最初是經營螞蟻、土元養殖和供種回收業務;後來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卻以“仙人掌種植”、“全員營銷”、“歐莎麗代理”、萬店工程等十一個項目非法集資,數額達35.57億餘元,涉及27省4萬餘人,造成集資款23.5億餘元未能返還。
如果純粹從個體經驗出發,從初期“螞蟻、土元養殖”和後面“全員代理營銷”等,就能判斷,這多半就是忽悠人的非法吸金詐騙術。反正最終造成的惡果,是數十億涉案資金未能追回。面對如此巨額社會損失,你可能會覺得這夥人罪有餘辜、罪有應得。但,為何最後卻成為申請國家賠償的蒙冤者呢?那只能說明,受理審理此案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掌握的有效證據,不足以證實他們犯下的罪。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審判程序沒有傳全案被告人到庭”等——這是被告不服,安徽高院報請最高法核准時,卻被駁回重申的理由。在一個這樣的案子裡,如果犯罪事實清楚,卻只因偵辦、檢控和審判等能力不足或態度敷衍,造成舉證證據不足,甚至明知如此,還不顧程序正義,罔顧證據鏈問題,而強判被告有罪。那這真是最大的不幸。這是一個多輸的結局:司法人員不管初衷如何,最終造成枉法事實,導致了被駁回的錯案,就是瀆職,相關責任人就該被追責;而那一群被告本來確實造成巨額經濟損失,他們不但無力賠償減損,反因司法操作失誤成了某種“受益者”,可獲國家賠償。最終此案受損的只有社會公義和司法正義。
早就有人呼籲,不管哪種冤假錯案,最終的國家賠償就應導入責任人負責制。至少不能讓他們的錯完全由國家買單,最後其實都轉嫁分攤給了納稅人。這次亳州集資詐騙案,安徽高院道歉了。但這只是邁出了一小步。有道歉,更要有反省,有究責,有制度性的補救之舉。
到底是誰錯了,錯在哪了,錯是否可以避免?如果偵辦受理和審判能嚴格遵守司法流程,更重視證據細節,把案辦成真正難以翻案的鐵案,那麼今日道歉一幕本可避免。嚴守司法底綫,重視程序和證據,防錯於先,遠比道歉甚至犯錯後擔責都更關鍵。(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者:李曉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