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政府采購,其工作的初衷和目的,常被人戲稱為“替政府花錢”。然而,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卻常常出現“質次、價高、效率差”的問題,并備受公衆詬病。正如報道中的席傳亮所言,其在從事采購工作中,需要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應對調查。因此,足以看出在政府采購的環節和流程中,存在衆多的“深水區”,容易滋生權錢交易醜態。
對於政府采購來說,假如價格畸高,不僅造成了政府資金的嚴重浪費,更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從一個個倒下的政府采購官員來看,之所以政府采購如此高危,一方面在於官員自我約束能力不強,另一方面則在於制度設計本身存在弊端。作為采購官員的席傳亮,正是因為自身素質過硬,能够經得起誘惑,同時又對之前的政府采購流程進行了完善和優化,從而杜絕了采購亂象的出現。通過席傳亮的個例,可以看出,杜絕政府采購亂象并不難,關鍵要在制度規定層面做到對症下藥。
目前的現實情形無非在於,政府采購依然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形,相關的評審專家職業素質不高,政府認識能力不足等等。但核心問題則在於,政府采購的重要敏感點正是價格是高還是低,只要是價格過高,必然會引發公衆的強烈吐槽和質疑。基於此,有必要對政府采購的價格進行約束性調整,避免出現高價,確保價格符合公衆心理預期。從這個方面而言,就應該遵循“價高廢標”的原則,對於價格高的政府采購予以淘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17條規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如此的規定,已然為政府采購指明了方向,更是“價高廢標”原則的法律依據。對於政府采購來說,價格高低應該以市場平均價格作為標尺,采購標的的價格上限應該是市場平均價,而不能出現價格畸高的情形。在這種采購標准下,必然會扼殺虛高的價格,投標者“公關”利益的空間也被最大程度壓縮,而政府采購官員是否違紀違法從事某些勾當,也可以一目了然。
當然,在“價高廢標”的基礎上,還應當完善政府采購流程和環節,讓采購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唯有做到對症下藥,才能真正褪下政府采購高危的標簽,讓政府采購官員不再受到利益誘惑,確保采購的每一分錢都能花在刀刃上。(來源:千龍網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