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重申法律常識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07 08:19:36


自2007年“彭宇案”起,“扶老人”成為社會心病。
  《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為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該條例規定,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

  杭州市出台的這一規定,再次被輿論稱為“好人法”。此前,深圳、北京等地也出台了類似規定。實際上,“好人法”只是對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重申、整合和細化。譬如,在《民事訴訟法》中,早就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再譬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明確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盡管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但“好人法”的出台仍有其必要性和積極意義。衆所周知,近年來,“老人摔倒扶不扶”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一些好心人扶起老人後反被指認是肇事者,雙方在“撞沒撞”問題上各執一詞。如果有目擊者或監控視頻為證還好辦,如果沒有,就往往成了一樁糊塗案。一方面,被扶者并沒有任何證據,卻理直氣壯地索要賠償,反倒是扶人者要四處尋找證據以證清白;另一方面,有些執法部門也“葫蘆僧亂斷糊塗案”,依據“合理推測”認定責任,最典型的莫過於:“你如果沒撞人怎麼會去扶呢?”“你如果沒撞人怎麼會墊付醫療費呢?”這種所謂的“合理推測”極其不負責任,讓扶人者有口難辯、欲哭無淚。

  這說明,盡管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但有些民衆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仍缺乏足够的認識,有些執法部門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糾紛。這正是“好人法”的價值所在,它向社會公衆重申了法律常識,再次明確了舉證責任,進一步為執法機關處理這類糾紛提供了依據、確立了原則。而“好人法”的更大意義在於,解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有利於社會道德風尚的弘揚。

  當然,現實是複雜的,人性也是複雜的。應當承認,在這類糾紛中,有些是好心人扶人後反遭誣陷和訛詐,有的則是扶人者就是肇事者,卻不承認,反將自己打扮成見義勇為者而逃避責任。後一種情況意味著,如果肇事者無須自證清白,被撞者又找不到證據,明明知道扶人者就是肇事者卻無可奈何,他的權益將因此受到損害。

  這無疑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一個缺陷,即,這一原則可能導致一些被撞者無法討回公道,吃了啞巴虧。如何看待這一缺陷?我們只能說世上沒有十全十美的規則,任何規則都是有利有弊的,關鍵要看利大還是弊大。“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是為了保證不冤枉一個好心人,避免見義勇為者被反咬一口,為此,只能讓一些被撞者吃啞巴虧,讓一些肇事者逃脫責任。

  從這個角度看,“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只是一種次優選擇,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在沒有更好的選擇的情況下,只能“兩弊相權取其輕”,這是我們為了保護見義勇為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來源:現代金報 作者:晏揚)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