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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網約車司機職業准入應立法設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01 16:44:01


  據媒體報道,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近日聯合多部門約談5家網絡約租車平台,通報了網約車平台存在的駕駛員招錄把關不嚴、違法和事故多等五大問題。官方通報稱,經初步排查,深圳市網約車駕駛員中發現有吸毒前科人員1425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1661名。

  駕駛員招錄把關不嚴、違法和事故多等同樣也是市民對廣州網約車擔憂的問題。

  毋庸諱言,這些數據加劇了公衆對網約車的擔憂和不安。盡管不少媒體吐槽此舉侵犯有前科者的平等就業權,但特定行業的職業准入制度一直存在,其合理性也不是一句平等權就可以抹殺。有多少人願意乘坐由一位吸毒人員或精神病人駕駛的網約車?又有多少人願意乘坐由一位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的司機駕駛的網約車呢?

  在現行法上,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務員、教師等,對曾受過刑事處罰者,都有設禁。網約車司機每天都要在一個特定的、相對密閉的空間內,接觸到不特定的服務對象。對於乘客來說,基於自身安全保障的需要,知曉司機是否存在犯罪前科,是完全正當的需求。對於網約車平台來說,基於規範管理并強化安全服務,同樣需要知曉司機是否存在犯罪前科。

  事實上,刑法第100條明文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只有“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才被免除前科報告義務。一位受過刑事處罰人員,當然有權就業并擁有免受社會歧視的平等權,但同時他又有前科報告的義務,這也是用人單位和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如果有前科而不報告,這些受過刑事處罰人員在進入網約車行當時,就違反了基本的誠信原則。

  此次深圳市排查出網約車駕駛員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1661名,也讓我們看到了前科報告制度推行之不易。

  要澄清的是,前科報告并不是職業限制。深圳市有關部門雖然排查了衆多帶“病”上崗的網約車司機,但并未一概亮出“黃牌”。去年底,深圳有關部門擬提出“專車駕駛員准入機制”,其中就包括“近3年內無吸毒、刑事犯罪記錄”。此次又有聲音傳出,深圳試圖將網約車司機的職業禁止範圍限定在“主要是有暴力、強奸等犯罪前科,對網約車安全存在較大威脅的人員”。相比起“無刑事犯罪記錄”,以限定前科範圍的謹慎來提升網約車司機的安全感,無疑更值得肯定——這種限定為部分有前科者順利回歸社會提供了可能。

  當然,職業禁止與就業歧視有著緊密關聯。在職業准入中設定一句“無刑事犯罪記錄”固然簡單,卻極粗暴。刑事犯罪也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暴力犯罪與非暴力犯罪等等。因犯危險駕駛罪而留下前科的人,恐怕就不太適合擔任網約車司機。想想看,如果一個有著多次盜竊前科的人員去擔任銀行金庫的保安,你能放心嗎?

  職業禁止與就業歧視也并不是矛盾關系。只是因為就業歧視關涉平等權,由地方來設禁,層級明顯不够。借由這次大討論,國有層面的立法也許可以加速推進,以免地方的執法之惑。(來源:南方網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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