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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槍支標准
“買的時候兒子確認過只是仿真槍,只是做工精致些,拿來收藏的。”劉行中表示,涉案仿真槍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槍支,兒子也絕對無走私武器的故意。
福建省高院二審判決書中顯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的規定,當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據檢察日報報道,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確立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准。“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後、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
而類似的槍支鑒定標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灣則是20焦耳/平方厘米。
知名軍事專欄作家、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法博士、軍事及國際政治評論人朱江明介紹說,2001年,我國“公通字【2001】68號”文件認定,木板射擊試驗中,具有致傷力相對應的槍口比動能數值應在16j/cm2以上。
具體來說,16j/cm2是經過科學驗證能對人類皮膚造成穿透性傷害的最低標准。也就是說,按此標准,任何能够穿透皮膚、對皮膚以下組織造成傷害的槍械,均被認定為槍支。從數據上而言,目前的標准比2001年提高了近10倍,其制定依據是,1.8j/cm2的動能是對裸露人眼造成傷害的最低值。
也就是說,銷售一支連皮膚都無法射穿的槍型物體,在現行管理制度中都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如果僅僅是銷售殺傷力不大的仿真槍或玩具槍,對社會整體危害并不大”。
二、量刑問題
劉大蔚方面表示,案發時劉剛成年,購買仿真槍僅為個人收藏娛樂而非牟利,且并未收到實際貨物,亦為流入社會,情節輕微,請求適用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