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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送錦旗”不批捕,這“犯罪”到底有多輕微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25 13:13:52


  幸好還有明白人。日前,四川綿陽三台縣農民馮勇軍被爆因給三台縣百頃鎮黨委政府、三台縣環保局送“不作為”錦旗,而被當地警方以涉嫌非法游行、示威刑拘,引發熱烈討論。8月22日,經檢方認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決定不予對其逮捕”,馮勇軍獲釋。

  被關了12天的馮勇軍傍晚走出看守所,盡管可能還將面臨當地警方“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新處理,可畢竟人出來了,很難說這是哪一方的作用促成了這個不算差的結果。現在回頭看引發此次“送錦旗被刑拘”事件的由頭———“村裡百頃水庫肥水養魚污染問題多年得不到解決”,似乎也終於要解決了,三台官方回應,將對水庫污染問題進行“全面客觀調查,啓動問責程序”。

  很難說這是哪一方的作用促成了這個不算差的結果。圍繞此事的公共討論,多以“送錦旗算哪門子犯罪”的視角展開,但在這一點上,從始至終三台官方與外界輿論的認知一直不那麼吻合。即便到現在,事件被以相對緩和的方式處理,在“送錦旗是不是犯罪”這一問題上,分歧依然存在。按照三台警方的說法,檢方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結合可能後續還要采取的變更強制措施來看,送錦旗似乎還被堅持認為是一種犯罪。當然,在當地官方話語體系中,試圖被追究刑責的行為始終不是送錦旗,而是因送錦旗而導致的涉嫌非法游行、示威。

  檢方的不批捕決定經由警方轉達,具體措辭尚不得而知。在最高檢刑訴規則第143條“應當作出不批捕決定”的情形中,有一條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刑訴法第15條則是對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列舉,其一便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提及的“情節顯著輕微”,與三台警方所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并不完全吻合。前者“不認為是犯罪”,與《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的定義相呼應,所謂“不認為是犯罪”,按照刑法學家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司法機關也不得以犯罪論處,結論只能是不構成犯罪”。而在刑訴法中,也有兩處“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表述,對應的刑訴程序為不起訴,而非本案的不批捕。刑訴程序中的不起訴,已是“犯罪情節”,只是因為“顯著輕微”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而不是應當,這被稱作酌定不起訴。

  細微的法律措辭差異,對應的是不同的行為定性,檢方不批捕的態度非常明確,想來不該為了照顧警方(甚至被錦旗批評的其他政府部門)情緒,而將明明“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模糊定義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犯罪行為。在此基礎上,就有必要追問,警方口中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到底是檢方措辭失當,還是警方對自身行為的固執堅持?畢竟在當地官方口中,已經被不批捕的農民馮勇軍,還有被變更強制措施的可能,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這樁被外界認為荒誕至極的刑事案件,是否還要繼續進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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