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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警察可使用武器情形增多 更要約束開槍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10 15:38:50


 
  不難發現,上述國家的法律規定至少有兩點值得我們借鑒:一是警察使用武器時有較為詳細的程序性規定;二是最大化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另外,多國相關法律還有一個共同特點,即警察一旦開槍,就要對上級部門提交詳細報告,包括對口頭警告情況、開槍理由、目標距離等做出認定與分析。

  也就是說,即使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再多,也不能隨便開槍,更不能把警察可使用武器等同於可以擊斃。其實從某種程度來說,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權利越大,越要約束警察開槍的權利,否則造成公民生命損失的可能就越大,因為警察開槍在保護公共安全的同時,也可能對事發現場公民造成傷害。

  早就有人提出建議,警察何時對天空警告性開槍,何時允許直接對嫌犯射擊,何時射擊非要害部位,何時射擊要害部位,相關法律要做出明確安排,這實際就是要約束警察開槍權。那麼,究竟是在新《人民警察法》中做出安排,還是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法規中做出安排,應有個說法。

  當然,對於警察開槍,不僅要在法律上進行詳細規範,還要進一步提升警察的用槍水平,比如法律規定再詳細,如果警察射擊水平不高,也可能傷人害己。2014年公安部曾啓動武器警械使用專項訓練,主要對象是街面巡邏、處突一綫的基層警察,顯然很有必要,希望這種訓練常態化,考核更嚴格。(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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