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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老太擺射擊攤被判刑背後:槍支鑒定標准曾大幅降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04 11:17:50


自去年10月12日晚趙春華被警方帶走後,她擺射擊攤所用的三輪車就一直停放在狹窄的胡同裡。新京報記者 孫瑞麗 攝
  天津51歲老太趙春華在街頭擺的氣球射擊攤上,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澎湃新聞12月29日報道此事後,引發讀者、網友對槍支鑒定標准的熱議。

  判決書稱,天津警方在趙春華的射擊攤上查獲9支槍形物品及相關槍支配件、塑料單。經警方鑒定,其中6支槍形物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警方是如何鑒定的?相關槍支鑒定書顯示,6支槍形物能正常發射與之相匹配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BB彈,比動能為2.17焦耳/平方厘米至3.14焦耳/平方厘米不等。而公安部制定的可認定為槍支的標准,為1.8焦耳/平方厘米,這一標准被認為過低。

  由公安部發布、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其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槍口比動能”是指彈丸出膛後、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

  近年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標准是否過低引發了很大爭議。

  而在2008年實施新標准之前,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槍支的鑒定標准要高得多。

  發表在《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3年第5期,一篇題為《槍支認定標准劇變的刑法分析》的論文指出,2007年以來,槍支鑒定臨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標准的十分之一左右,這一變化是近些年來不少涉槍案件中,當事人堅稱是“玩具槍”而司法機關卻認定為“槍支”予以刑事追訴的分歧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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