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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規範“酒席宴請”不應逾越兩個界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20 13:51:00


“酒席新規”
  貴州凱裡市出台的“酒席新規”近日在網絡上引發爭議。其中規定,複婚、再婚不得操辦酒席。當地宣傳部門表示,新規僅針對公職人員。對於非公職人員,僅作倡導,不強制要求。但部分公衆對此仍存誤解。

  面對公衆對“酒席新規”的爭議,相關部門能及時出面回應,當然應予肯定。但從目前媒體披露的“酒席新規”內容來看,上述爭議,究竟是否只是一種“誤解”,恐怕仍存在不少值得推敲的疑點。如當地宣傳部門雖然強調“對於非公職人員,不強制要求”,但相關《辦法》實際上又規定,“群衆操辦婚嫁酒:須填寫《報表》……備案”,而這種針對群衆辦酒席的前置性程序規定,無疑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意味;同時,《辦法》還規定,“除結婚酒、喪葬酒外的其他一切酒席一律視為違規酒席”,且并沒有明確“僅針對公職人員”,同樣也明顯是一種“強制性要求”。

  近年來,基於“辦酒席成風”習氣,全國不少地方政府都出台了類似凱裡這樣的“酒席新規”,如在同屬貴州的鳳岡縣,2016年就曾規定“複婚再婚禁辦酒席”,而在其他地區,諸如“老人只能在80歲或90歲時才能辦壽宴”之類“酒席新規”,也時常見諸媒體報道。在反“四風”的正風肅紀語境下,為遏制各種大操大辦,尤其公職人員大操大辦酒席現象,一些地方出台相應的“酒席新規”,當然并非沒有現實的合理必要性。但與此同時,又必須意識到,制定這些“酒席新規”,并不是可以任性為之,而應當恪守一定的界限。

  首先,必須恪守“法無授權不可為”以及相應的“依法依規執紀”界限,不能任性超過法律法規的授權,非法地限制人們置辦酒席的權利。這正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及《立法法》均明確要求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而上述“酒席新規”,無論是要求“群衆操辦婚嫁酒:須填寫報表”,還是簡單規定“除結婚酒、喪葬酒外的其他一切酒席一律視為違規酒席”,顯然都沒有任何上位法律依據,且明顯涉嫌“減損公民權利”并“增加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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