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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老虎傷人 不能“恃弱”讓動物園承擔無限責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4 18:05:07


 
  動物園作為經營方,與受害者個人相比的確是強者,但是我們也不能強求動物園承擔無限責任,否則就有悖公平原則,畢竟兩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我弱我有理”那種話在心裡偷偷想想也就罷了,無法拿到台面上來說。

  大概在十幾年前,我國的司法是有一些亂象的。曾經出現過見義勇為者追小偷,小偷被車撞傷,卻判決見義勇為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這種奇葩案例多了,不僅攪亂了人們的正常判斷,也導致社會對司法失去了信心。所以這些年來司法全力糾偏,強調司法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司法審判不能有悖於常識,樸素的正義觀告訴我們,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不應該也不可能得到合法的賠償。逃票進入動物園的行為是犯錯,不是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也小得多,但是在邏輯上兩者是相通的,即錯誤的開始不能導出正確的結果,法律保護的是正當合法的權利,而不是違法行為。

  法治從來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社會道德與規則是法治的基石,抽離了社會道德與規則,法治不可能獨立存在。所以,雖然從感情上我們對受害人的不幸遭遇感到同情和惋惜,但是從法律上我們不能強迫動物園承擔無限責任,為受害人的錯誤埋單,否則法治就會從平等保護變成“恃弱淩強”,而這同樣不是法治的本意。(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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