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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種業執法中如何界定“口袋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16 18:21:31


 
  收玉米的農民、賣蘿蔔種子的經營者都是“口袋罪”的受害者。從司法實踐看,非法經營罪的“口袋罪”特征已經逐步顯現。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正越來越多地被援引,作為對刑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的,且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罪的法律依據。因此,非法經營罪的適用範圍在實踐中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刑法畢竟已經步入罪刑法定的時代,認定罪名的前提都應符合這一原則,使用“口袋罪”都應當以法律為依據,任何與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刑事立法與司法都應當避免。因此,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正確闡釋和適用該罪條文第四項規定,防止非法經營罪任意膨脹成為新的“口袋罪”,從而動搖罪刑法定原則的根基,是司法從業者共同關注的。

  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并及時指令再審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是在前三項規定明確列舉的三類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情形的基礎上,規定的一個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項規定應當特別慎重,相關行為需有法律、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且要具備與前三項規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最高院根據198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全國人大賦予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就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也就是說,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地方基層法院擬用“口袋罪”的都應當層層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否則,違反以上法律規定,是對權力使用的“任性”,在當今依法治國大趨勢面前都應把它關到“籠子”裡。

  按照《種子法》的規定,陳秀良及其所在的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具備銷售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主體資質。如果銷售的種子質量有問題,按照銷售假劣種子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具有移送情節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如果沒有種子質量問題,老百姓種植過程中出現減產絕收問題,應分清原因量化責任,屬於經營者種植方式方法指導問題還是氣候種子習慣等原因導致的,適用《民法通則》、《侵權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或者補償,經營者沒有過錯的,不應當承擔責任。“蘿蔔開花”案應在民事範疇內解決農民的損失問題,如果該行為行政責任都不具備可懲罰性,何談刑事責任。這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只有在規範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同時,用種農民、種植大戶要學會通過專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商業保險、社會救助基金等方式,分擔因天氣、農民種植習慣改變等原因所導致的種植風險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張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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