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企業誠信履約的角度來看,共享單車不應人為拖延退還押金時間。按照共享單車的規則,用戶掃碼上鎖付費,相當於租賃服務主合同完成,押金規則應自動失效且自動退還。但共享單車卻需要消費者去申請退還,明顯是增加退還的難度。就算主動申請退還,還需2—7個工作日,從目前銀行、微信、支付寶等其他退款“即時到賬”的交易慣例來看,拖延時間過長,霸王合同條款顯然有違企業呈現履約原則。
竊以為,從傳統的民法角度來檢視單個商業行為,共享單車“押金盈利模式”是合理合法的,但從公共利益、消費者保護、企業誠信經營等視角,則是一種短視行為。當這種商業模式成為一個行業的普遍現象時,本質上就是一種類金融行為,容易醞釀系統性金融和廣泛的公共利益風險,必須采取一些類金融監管措施。(來源:盤和林 作者: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