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法規“過於抽象”,也沒有與具體的法律責任掛鈎。現實中,再惡劣的“見死不救”,只要與該事件沒有“直接關聯”,當事人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頂多受到一點道德的譴責。
與之形成對照的,是歐美等國類似“見死不救罪”的法律規定。比如《法國刑法典》,就規定了“怠於給予救助罪”,“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够個人采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并扣50萬法郎罰金”。環顧其他國家,類似立法也不少。
具體到我國,立法想要“破局”,有兩條路徑可嘗試:一是懲罰性立法,即便當前“入罪”不妥,也應探討“行政處罰”的必要性;二是補充性立法,主要是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明確行車和行人等具體的事故救助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面對人性的冷漠,等待道德的自然躍升,并不現實。啓動懲罰見死不救行為的相關立法,才能填補道德無力的“真空地帶”,讓類似悲劇不再上演。(來源:新京報) |